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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开展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律师代理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建议

时间:2024-05-0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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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思华

  一、背景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但是,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法律援助法》并没有相应明确地规定,公检法部门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

  时值我省正在对《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修订,《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月20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上述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但是,启动法律援助程序,也只有“依申请”而非“公检法部门应当通知”。

  公检法部门在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应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兼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权益的双向保护,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一般而言,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群体的利益保护,作为双重叠加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应当给与更多的关注与法律帮助。我省开展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律师代理全覆盖试点工作,条件已十分成熟。其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已是很好的供参考的先行工作;其二,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很好的支撑;其三,根据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以及检索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裁判文书可知,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受害人的案件量实际上是属于少量,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律师代理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可操作性强、可行性高,且可以精准、有效、帮助最需要法律保护与帮助的群体。

  二、建议

  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特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议我省开展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律师代理全覆盖试点工作,我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衔接配合,健全协调会商及信息共享机制,参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做法开展工作。

  (二)建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同时,建议吸收此条建议内容作为此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的新增内容,写入条例,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三)建议加强经费保障。我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的规定,保障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律师代理全覆盖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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