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养老服务用地规定和国有资产公建民营开展养老服务实施细则的建议
许丽敏
一、案据
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必须要求,也是顺应老年人愿望、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广东省大力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重心向居家社区倾斜,取得明显进展。
然而,在养老服务发展过程中,一是存在场地、设施不足的问题。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缺场地、缺设施的问题较为严重:在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用地若就地利用原有乡村敬老院拓展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则面临着乡村敬老院多历史产权不清,改扩建后无法通过消防审验,难以实现有效利用;在城市地区,由于用地紧张,虽2019年《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但2019年后新开发房地产项目已很少,且多在城郊,位置偏僻。因此,养老服务用地难以从新建住宅小区要“场地”,而在旧城区、已建住宅区购置、换置的有关规定又较为笼统模糊,加之各地财政、用地均紧张,实施难度极大。
二是存在养老服务机构普遍存在运营成本高、生存难度大的问题。受老年人支付能力以及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养老市场尚未成熟,养老服务机构普遍存在盈利难的问题,单靠政府补贴又面临财政紧张的问题。就现状而言,政府为养老服务开展提供场所用地几乎成为唯一、较为可行的措施,若能将现有公有、国有产权的场地设施委托给社会机构进行专业化运营,便能很好解决场地问题及运营成本高的问题。然而,当前养老服务场地、设施公建民营除了2016年省民政厅单部门发布一份指导性文件外,无其他可依据的政策文件,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主要自然资源、财政、国资委等部门,基层因考虑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多数不敢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公建民营,因此也导致了多数可用于开展养老服务的国有资产闲置。
二、建议
1、省政府出台有关细则,明确对解决各地养老服务用地问题的具体规定,让各地处理相关问题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2、上级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国资委等部门联合研究出台国有资产公建民营开展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细则,切实盘活好现有优势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