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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订并颁布实施的建议

时间:2024-05-0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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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地方考察时反复强调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2008年,国务院已正式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并于2017年修订。

  我省历史文化资源丰厚,但广东省级层面一直没有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形成法规条例,以法制形式对其保护利用。建议尽快推进《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订并颁布实施。

  一、背景

  据统计,截至2023年10月25日,全国共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42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1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487个,划定历史文化街区1200余片,确定历史建筑6.35万处、中国传统村落8155个,形成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最综合、最完整、最系统的载体。在广东,全省共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8座(分别是广州、佛山、梅州、潮州、肇庆、雷州、中山、惠州),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15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25个,国家级传统村落263个,国家级历史文化街区1个。省里还认定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5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19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56个,省级传统村落186个。

  近几年,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的引领下,我省各地对名城、名镇、名村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有了显著进步,但未在认定标准、规范名录、保护规划、修缮资金、管理责任、活化利用等方面形成省级层面的法规及政策。《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强对我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修缮和资源活化利用,以及精神性文化遗产发生地和名人故居的保护利用。”因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列入省人大立法规划项目,尽快制订和颁布实施,以推动我省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十分必要。

  近几年,省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进展较快。北京、天津、江苏、浙江、新疆、陕西、河南、重庆、云南、广西、山西、黑龙江、山东、福建等省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建筑保护方面的条例。我省8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其中《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23年10月27日由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11月23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和公布,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他们在保护对象、保护规划、保护措施、资金和活化利用等方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据了解,2021年以来,省住建厅已为立法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先后出台了历史建筑保护意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规范、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标准、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牌制作要求和挂牌指引,以及各类评价评估、加固标准等。他们先后到佛山、潮州、汕头、梅州等地调研,针对条例草案初稿多次进行研究修改完善。省司法厅对此项立法工作也非常重视。省文史研究馆馆员也正式提出过相关建议。这些前期工作,都为我省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立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建议

  综上所述,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省人大进一步加大立法工作力度,把《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列入十四届人大立法规划和2024年立法计划。

  2、建议省住建厅和省司法厅吸收省内外立法经验,抓紧起草法规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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