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青少年游泳安全防范体系的建议
哈迎飞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既是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内在要求,青少年作为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的生命安全更需要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游泳安全事故是现阶段造成青少年意外死亡的第一杀手,夏季更是青少年溺水事故的高发期。我省作为青少年溺水的高发区域,每年暑期都有不少青少年溺水甚至溺亡的事故发生,每次事故,往往是媒体予以集中报道,然后引起社会关注反思以及舆论讨论,然而,到了下一个暑期,悲剧依然在出现。显然,我们不能以应急思维来应对暑期密集发生的青少年溺水事故,而是应该以长视思维强化常态长效的青少年游泳安全防范体系。
一、事由
(一)夏季青少年游泳安全事故频发。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5.9万人死于溺水,其中青少年占95%以上,青少年溺水多发生于河道、水库、池塘、海域、泳池等地,河道为近5年溺水高发地,且溺亡率高达91.6%,12-16岁的青少年占据四成。人民网《2022中国青少年防溺水大数据报告》显示,在溺水人群的地域分布上,“两广”是溺水重灾区,其中,“华南地区包括广州市、海口市、三亚市等城市,是最常发生溺水事件的地区,占比31.3%”。密集发生的暑期青少年溺水事故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青少年自我意识发展迅猛,探索欲望强,但技能和经验相对匮乏,对自身游泳能力的盲目自信,使他们在未知水域发生危险的概率增高。
(二)游泳培训机构的“会泳”标准过低。大多游泳培训机构打着“速成”“包学会”“包教包会”的名义招生,将“会泳”的标准定为会游距离25米的蛙泳,但这种“填鸭式”的速成培训,一方面容易造成孩子游泳基础不扎实,遇到突发情况时难以自救脱险,另一方面也容易让家长带孩子到游泳场所和公开水域时麻痹疏忽大意,最终酿成事故。
(三)游泳安全教育宣传效果不足。尽管每年夏季,教育部门都会以线上线下等形式向中小学生宣传防范溺水的安全知识,但很多学校的宣讲流于形式,加上多数学校缺少必要的游泳设施,且宣讲教师中有相当一部分自身并不会游泳,存在防溺水知识盲区,致使防溺水教育常常等同于禁止下水,安全教育的宣讲效果大打折扣。
(四)救生员的素养良莠不齐。溺水事故多发于公开水域(江、河、海、溪流),但近年来游泳场馆的溺水事故也在逐渐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是场馆内的救生员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突发情况并及时施救。据调查,目前,在广东,除深圳外,省内其他城市均未实施救生员年审注册制度,仅要求救生员持有全国通用的救生员证和健康证即可上岗,一旦救生员的技能和体能水平降低,其实际工作能力就有可能大打折扣。
二、建议
(一)加快制定游泳培训的行业标准。确定相关部门牵头,其他关联部门配合,展开详尽调研,充分结合我国各年龄段公民身心状况,建立新的游泳培训的行业标准,真正筑起青少年防溺水“安全网”。针对市面上的“速成”、“包学会”的游泳课程,要制定强制标准,确保课程必须达到规定的学时值(具体数值经调研后制定),培训课程既要教授技术动作,也要通过各种练习提高学员的有氧耐力和无氧耐力,即游泳培训机构的培训标准不应由市场自行规定,而应由相关部门调研后确定并严格执行。
(二)开展系统的游泳安全教育。建议教育部门和各级游泳协会合作,吸纳学校老师和专业人士,组建游泳安全教育公益宣讲团队,通过对公益宣讲团队的定期培训,每年派出团队成员进校园开展公益讲座,系统宣讲游泳安全知识,并为学生答疑,不断提升游泳安全教育的成效。
(三)加快落实救生员年审制度。建议由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由相关协会组织救生员进行年审注册和动态评估;落实年审制度,救生员每年上岗前,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考核,通过年审考核,取得年审证照以后方可上岗,确保救生员日常管理的有效性。
(四)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相关部门到游泳场馆巡查时,除了审查场馆内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以外,还须逐一核查游泳场馆内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救生员证和救生员年审资格证,确保所有证照齐全情况下方可营业;二是对场馆进行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置,确保监管到位;三是相关部门应在相应公开水域(江、河、海、溪流)设立警示牌,加强巡查巡视,发动当地群众组建志愿者,形成部门牵头,全民防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