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使用及留存标准的建议
刘志诚
为进一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村集体谋划改造提升乡村风貌、发展乡村产业等的空间和潜力,鹤山市在2019年出台了《鹤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对村集体年度收益的分配比例做了指导性的规定,“提倡提取收益分配不多于当年实现的净收益的70%实施”,即提倡村集体进行年度收益分配时,均分到村民个人的比例不超过70%,余下的30%作为村集体的发展基金。
一、背景
在农村基层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和有力有效的政策监管,县级出台的指导性意见又缺乏上位法规条例的明确支撑,虽然有部分村集体(经济社、经联社基本无分红)调和了村民压力,实现了留存20%-30%的收益用于集体积累;但在相当部分的农村集体,由于村民集体要求将村集体经济收益全额分配到个人,不愿意留存部分资金到村集体,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积累较少,制约了集体经济的发展。随着乡村振兴工作的深入推进,对农村的村容村貌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村集体没有可用于公共事业发展建设的资金,仅仅依靠财政资金的单向投入,面对广袤的农村和繁杂的农村补短板支出,势必会迟滞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进程,也影响了村集体进一步发展经济。
二、建议
建议江门市针对村集体收益留存难的问题,出台村集体收入分配留存的相关政策指引,明确村组集体资金应预留至少30%(或一定的比例)作为集体建设发展资金。推动村集体依照政策规定的分配原则,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实现村容村貌的提升和村集体增收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