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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指引和定期沟通机制的建议

时间:2024-05-08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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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珂珂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率的不断提高,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也逐渐加深,催生了互联网贷款、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多种互联网金融形态。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原银保监会2020年以来不断下发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为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提供规范性指引。

  互联网金融在便利金融消费者、助力普惠金融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风险和法律问题,相关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法院而言,不仅面临案件多、法官少的问题,而且在同类型案件审理中如果未能妥善处理,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利于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议

  由于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属性和互联网属性,且产品更新迭代速度快,法院在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时,审判思路需要与传统金融案件有所区别,承办法官要加强对电子证据的理解与适用。除了诉讼案件案结事了之外,法院也应将关注点放在诉源治理上,争取将纠纷与矛盾化解在诉前。因此,建议我省法院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统一全省各地市法院的裁判尺度,并通过与相关主体建立沟通机制,优化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真正从源头减少纠纷案件的产生。

  (一)建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互联网金融审判指引,统一裁判尺度。当前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线上销售流程、电子签名效力、电子证据认定等问题上。除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外,其他类型和省内其他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均由各基层法院审理,受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差异的制约,即使是类似案件也会出现不同裁判结果。而且考虑到最高院2023年12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条明确了互联网电子合同中仅采取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的,不能认为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除非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而目前实践中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合同均是通过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各地市法院对最高院这一最新司法解释如何理解与适用,可能会导致案件裁判结果的进一步差异。

  目前广东省内尚未有关于互联网金融案件审判的统一指导意见,建议广东省高院制定下发《关于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对出现频率高、当事人争议大的问题给予指导,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同类案件遵循同样裁判思路,避免“同案不同判”,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建议加强法院与监管、行协、金融机构协调联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营造金融业良好环境。金融事关百姓民生,解决个案纠纷固然重要,但优化业务模式、减少争议产生、实现源头降诉,更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就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类型化问题与相关主体同步信息,金融机构通过改进优化业务模式,防范并化解风险点,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同时,相关主体也可借助定期交流机制,就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提前与法院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推动互联网金融业务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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