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大履职 > 代表工作 > 议案建议 > 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

关于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协同立法机制的建议

时间:2023-04-11 来源:广东人大网
分享到:

关于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协同立法机制的建议

欧阳贵有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一环,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部署。为提升湾区城市协同立法的水平和质量,建议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协同立法机制。

  一、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战略的需要。在国家的未来发展大局中,粤港澳大湾区不仅需要在经济发展层面上做出贡献,亦需要在制度建设上为新时代国家建设提供智慧与经验。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协同立法机制,积极推进珠三角九市统一协同开展立法活动,强化政府间合作,对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国际一流湾区和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保障粤港澳大湾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国家战略落地落实至关重要。

  (二)统一九市立法规范、标准的需要。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要解决珠三角九市在营商环境、产业发展、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规划等方面存在的规范不同、标准不一的问题,促进资源、人力、资金、技术、信息跨区域高效利用和自由流通,发挥整体合力,实现珠三角九市一体化融合协同发展,离不开统一、协调的立法规范和制度安排,保障区域内依法治理的协调性、一致性,实现区域协同立法价值的最大化。

  (三)解决地区间协同立法难的需要。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众多,立法主体多元,立法权限复杂,各地往往出于本地利益考量而立法,不利于区域的协同发展。有的地区即使有协同立法的意愿,但由于受自身力量单薄等客观因素影响,在与其他地区对接协同立法中存在困难,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需要建立常态化的协同立法机制,确保协同立法的常态化和持续化,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二、有关建议

  (一)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牵头协调。由省人大常委会牵头,针对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需要协同立法的事项和活动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协调,解决协同立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避免地方利益不一,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二)各个城市积极支持配合。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打破不同立法主体和行政区划经济发展格局,改变区域利益保护的观念,针对区域融合互动发展需要,加强合作,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开展协同立法。

  (三)统一开展协同立法活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协同立法工作制度,健全和完善协同立法程序。每年定期召开协同立法工作会议,研究协同立法需求,部署协同立法工作任务,研究和解决协同立法难题;统一开展协同立法调研、论证等活动。

附件:
相关稿件:

广东人大
微信公众号

南方+客户端
“广东人大发布”
南方号

粤当家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