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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优势,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的建议

时间:2023-04-11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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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优势,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的建议

刘涛


  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广东省委认真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全省乡村振兴工作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2022年12月8日,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突出县域振兴,高水平谋划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12月17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明确提出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面对新要求,进一步研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发挥民营企业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激励政策,是我省进一步助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关键一步。

  一、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优势,进一步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面临“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发展缺口大。乡村经济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在农村经济转型过程中,受历史发展、地理位置等因素影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仍然面临诸多困境,其一,认知模糊,农业资源产权不明。目前我国农村集体资源缺少明确的经营主体,村级自治组织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村民以及村民组织对农村土地的产权认知模糊,在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土地经营转让期限、土地经营用工、集体资源使用权等问题频发,进驻企业难以获得平等的竞争地位,对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积极性带来不利影响。其二,实质“空壳”,经济发展资金短缺。根据财政部公布数据,在全国58.8万个行政村中,无经营性收入的“空壳村”占50%,经营性收入不到5万元的占30%。农村集体经济薄弱、集体资产少、无集体创收渠道甚至拖欠外债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三,人才匮乏,经营管理经验不足。传统农村集体经济,主要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劳动联合,还包括劳动与资本、技术、管理等联合。在时代的新要求下,人才短缺已是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 

  (二)民营企业自身特点是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极优助力。 近年,我省加大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省内民营企业发展稳中有快,2021年全年,我省新增市场主体80万余户,增量全国第一,2022年9月7日,全国工商联发布 2022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我省51家企业入围榜单,前10强占据一半。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民营企业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其一,民营企业资金充裕,市场经验丰富。经过多年磨炼,民营企业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竞争经验,拥有相对成熟的销售方式、服务网络和管理技术,具有一定资金成本优势、资源盘活经验;其二,民营企业人才齐备,专业领域成熟。自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民营企业职称评定政策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被打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3800多万,占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一半以上,足以成长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鲜血液。其三,民营企业就业岗位充足,带动区域持续发展。人才是保证经济活力和产业发展的基础,2021年,我省民营经济占全省经济比重54.5%,吸纳全省六成以上就业人口,能大幅缓解农村就业压力,形成吸引年轻人投身其中,激发发展的潜力和活力。

  (三)鼓励和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设是应时而为,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脱贫攻坚战胜利完成,为确保巩固发展脱贫攻坚胜利成果,党中央进一步布局乡村振兴,如何使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共同富裕的发展需要,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重大任务。2022年12月10-11日,省委书记黄坤明前往梅州调研,再次强调要抓住实施“百县乡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重大机遇。牢牢把握住产业振兴这一关键方式,用好用对帮扶政策,充分发挥各自的技术、资源优势,是实现资源共享,助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具体建议

  (一)加大政策激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农业激励政策受行政效率制约,政策激励范围有限,众多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民营企业难以享受政策红利。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职能,加大政策鼓励范围,用好用对专项帮扶资金,形成覆盖全产业链,兼顾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经营主体的激励体系,从政策上保障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参与度。

  (二)发挥组织力量,积极引领企业参与。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纽带,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在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制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议充分发挥省工商联的组织力量,加大对民营企业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宣讲力度,吸引更多民营企业了解、参与,从宣传上提高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知名度。

  (三)完善制度建设,营造法治环境。其一,建议相关部门从规定上明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属性和范围,概念普及,送法下乡,提高农民及相关组织权利认知;其二,建议在现有“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基础上,加大涉农法律服务力度,提升新型农村集体化建设法治水平;其三,目前,我省正在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建议进一步对集体资产的性质、权属、经营模式予以明确定义,借助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列入相关组织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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