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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0-3岁幼儿托育服务规范发展的建议

时间:2023-04-11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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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0-3岁幼儿托育服务规范发展的建议

刘玉田


  一、基本情况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2022年8月16日,国家1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切实减轻群众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生育已不再是家庭、个人的事,而是影响国家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是强化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广东“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5.5个。经过近两年建设,广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现代托育服务体系起步较晚,距离规划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仍有差距。

  二、存在问题

  (一)托育服务供给总量不足。截至目前,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省人口出生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统计,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约500万人。目前全省备案托育服务机构接近1200家,全省提供托育服务的市场主体达约6100家,提供托位32万余个。目前广东每千人口托位数约为2.5个,距离规划目标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5.5个仍有差距。

  (二)托育服务供需结构失衡。突出表现为“机构招不满”和“家长托不起”。一方面,现有32万个存量托位远未招满,另一方面,现有服务价格整体偏高,相较于家庭的期望缴费标准,市面上低收费服务偏少、高收费服务偏多,从而抑制了婴幼儿家庭的有效需求。

  (三)托育服务供给模式单一。目前我省托育服务集中以民办托育机构提供的营利性、全日制托育服务为主,公办托育、社区托育、居家托育、临时托育等供给模式相对缺乏,多元化办托程度有待提升。

  (四)托育服务质量有待改善。部分机构人员配备低于国家标准,未配备符合要求的保育员、保安员。部分从业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准入标准。部分机构没有配备户外活动区域,少数机构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违章建筑等问题。

  三、有关建议

  (一)构建我省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总体框架。以家庭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坚持多元化、普惠式托育服务基本方向,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广泛有序参与,构建起以村社区为依托的、广覆盖、多层次、多形式、可持续的0-3岁婴幼儿社会化托育服务体系。

  (二)探索“2+1+n育联体”服务新模式推动社会化托育体系建设。各地级市可探索2个市级指导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托育综合服务指导中心)、1个社区儿童托育服务站和社区周边n种托育服务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的服务新模式。2个市级指导中心的主要作用是评估需求规模,并为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庭提供专业指导、师资培训和业务监督。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侧重于起草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开展婴幼儿健康监测、生长发育评价和健康促进等研究,同时为家长提供专业培训;托育综合服务指导中心侧重于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包括托育机构的评级定级、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和培训、托育机构服务规范指引和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打造等。

  社区儿童托育服务站的作用是打通托育服务供给的“最后一公里”,为有需求的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一站式服务”。首先,通过收集社区周边的托育服务供给信息和家庭需求信息,解决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服务站自身也可提供计时性或者临时性的“喘息服务”,协助家长临时、短期托管儿童;再次,组织家长开展亲职教育示范与经验交流等活动;最后,还可以提供家访服务等。

  (三)支持公立医院开展托育服务。支持公立医院办托,既解决医院职工的后顾之忧,又可通过医育结合专业指导,推广专业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扩大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应。

  (四)探索家庭式托育服务点。研究推动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市场准入、退出、安全管控、质量评估、营养健康等方面标准。鼓励有意愿的个人在经过权威培训后,在社区开办家庭托育点并备案,在扩大托育服务供给的同时解决其自身就业问题。

  (五)强化监督管理和有序发展。规范托儿所的管理和备案工作,强化对托育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办托资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备案登记,引导和扶持托育服务规范发展,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发生。

  (六)加强对托育从业人员的监管。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打造托育服务职业人才。开展育婴员、保育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从业人员职称申报,畅通从业人员的职称晋升渠道,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稳定性。加强对托育从业人员的监管,形成专业人才培养、进阶、劣汰的良性培育机制。

  (七)开展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以评促建,倡导规范办托,社会监督。同时,依据评定等级,给予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相应补助。细化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条件、收费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督管理,推进行业规范化发展,并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情况,分类分级给予运营补助,降低机构成本,确保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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