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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时间:2024-11-28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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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省选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驻京办、驻沪办主要负责人,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各组主要负责人;

  四、省军区主要负责人;

  五、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各1名;

  六、地级以上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地级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七、曾担任正省职的在粤老同志;

  八、出席政协第十三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九、中直机关驻粤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厅级职务及相当职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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