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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

时间:2025-10-13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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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1号)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以制度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尊重企业经营主体地位,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础,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所有制性质等分类施策,推动完善公司治理,保护企业、股东、合伙人、投资人、职工和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培育更具活力、韧性和竞争力的现代企业。

  本省推动国有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促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促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体工作的统筹落实。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做好推动国有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部门负责做好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关工作。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  支持企业健全产权和组织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健全激励创新制度,培育中国特色优秀企业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参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工作,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培训等服务,推动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企业产权和组织制度

  第六条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引导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功能定位等,形成归属清晰、结构合理、流转顺畅的企业产权制度。

  第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功能定位逐步调整优化股权结构,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鼓励民营企业构建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

  支持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推动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完善治理领域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要求。

  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强化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运作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责。公司章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十条  鼓励企业通过制定权责清单、授权清单和议事规则等,明确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权责事项和工作程序。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清单,明确具体标准、决策规则和程序,并与一般性经营事项明确区分。

  第十一条  设有独立董事的企业,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作用。

  鼓励完善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拓展优秀独立董事来源,探索建立独立董事人才信息库。

  支持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自律管理等方式督促独立董事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外部董事的推荐、选聘、委派、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保障外部董事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建议权。

  鼓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共建共享外部董事人才库。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与国有企业现职领导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制。

  第十三条  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鼓励企业根据需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第三章  企业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立足发展目标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完善发展战略研究、实施、评价、调整机制;按照发展战略稳健经营,推动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资源向主业集中,防止盲目多元化扩张、无序扩张,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企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探索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预算和决算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完善投资和融资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支持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与企业性质、规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人力、资金、物资和基建、采购、销售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财务审核、检查、审计,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鼓励企业与客户、供应商等通过签订协议、作出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行为廉洁。

  第十八条  引导企业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和风险预警,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物资采购、对外担保、投融资决策、质量控制、标准化治理、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制度机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财务顾问等制度机制。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创新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完善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二十条  推动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和企业事务向员工公开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鼓励企业探索适合其发展的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与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才制度,完善岗位等级、员工晋升等机制;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合理设置评价考核周期,完善人才分层分类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依法根据自身情况创新组织模式、组织架构形态和管理手段,建立适应市场需求和新技术、新业态要求的组织形态。

  支持集体所有制企业应用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管理理念,创新企业管理方式和手段,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发挥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推动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参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推动企业引进或者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合作,提升核心竞争力。

  支持企业牵头或者参与科技攻关任务、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建立创新导向的激励机制,赋予项目团队充分自主权,采用现金奖励、股权奖励、晋升机会等多种方式实施激励,建立独立核算、容错纠错的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数字化转型引导机制,支持企业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依法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数据要素积累,提高生产流程、质量控制、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等各环节效率,加大智能化产品、服务的供给。

  引导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有条件的企业等提供数字化转型培训、咨询、诊断等服务。

  鼓励企业建立信息安全防护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鼓励企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客户、供应商、消费者等作出判断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客户、供应商、消费者等。

第四章  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引导企业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结合行业、领域特点等明确企业社会责任重点内容,推动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机融合。

  支持企业参与绿色发展、乡村全面振兴、社会公益、文化传承等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工作制度机制,建立重点领域社会责任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企业家树立正确义利观,增强爱国情怀、主人翁意识,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宽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

  第二十九条  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树立企业家先进典型,按照规定表彰优秀企业家,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

  第三十条  引导企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诚实守信、以义取利、守正创新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运用于企业管理实践,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管理文化,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支持企业将文化建设融入战略管理、生产经营、岗位培训、考核评价等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打造健康文明、昂扬向上、全员参与的职工文化;引导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强职工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章  优化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监管执法行为,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禁止违法违规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长效机制,依法处理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重要应用场景向企业公平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惠企政策制定、发布、受理、审核、兑现等全流程服务,建立健全涉企支持政策直达快享和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完善人才制度,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建立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支持民营企业家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企业家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第三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为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税务、知识产权等综合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公共服务,支持和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为企业识别和规避境外投资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优化综合查一次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推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

  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专业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专业机构履职尽责,依法查处专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通过联合授信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开展联合评估、协同监测等,提升信用风险防控水平。

  支持金融机构依法通过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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