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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护航“海上新广东”建设
——《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解读

时间:2025-06-03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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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将海洋经济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强调“要加强陆海统筹、山海互济,强化港产城整体布局,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全面建设海洋强省”。我省是海洋大省,拥有全国最长的大陆海岸线。2024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20022.5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14.1%、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18.9%,海洋经济总量连续30年居全国第一。近年来,我省在培育发展海洋产业、推动海洋产业集聚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也存在产业发展不协调、科技创新能力不足、要素保障不充分、海洋环境治理有待加强等制约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为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经济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制定《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2024年重点立法项目。《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首部关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东在海洋经济法治化建设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为打造高水平的“海上新广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围绕海洋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综合服务与保障等五个方面,系统总结提升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经验做法,推动解决存在的堵点卡点问题。

  聚焦产业发展,推动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建立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是促进海洋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实现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既要统筹陆海空间,优化各类产业空间布局,又要对海洋新兴产业、海洋传统产业、海洋服务业分类施策。《条例》结合我省海洋产业发展优势和重点发展领域,从优化海洋空间布局、培育发展海洋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提升海洋服务业水平等方面,对我省主要的海洋产业规定了具体的发展措施,引领培育壮大海洋产业链,打造海洋特色品牌,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一是优化海洋空间布局,实现陆海统筹为加强规划保护,《条例》第六条对组织编制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推进陆海一体化保护和协同发展,以及结合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和海洋经济的基础情况组织编制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作出规定。为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实现陆海资源优势互补、要素合理流动,第十条对优化空间布局作出规定,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发陆海资源,实施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布局。为促进海洋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第十一条对加强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现代海洋城市,引导涉海企业向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集聚发展,探索建设海洋产业园区等作了规定。

  二是培育发展海洋新兴产业,激发新动能。为发展壮大海洋新兴产业,第十三条对海洋电子信息产业进行规定,明确引导支持电子信息企业向海洋领域拓展,提升高端海洋电子装备的研发能力,加快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海洋领域的融合应用。第十四条对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进行规定,提出推动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巩固提升,增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研发、设计和建造能力,鼓励涉海企业在重点领域突破关键技术,支持发展深潜器、无人船艇、水下机器人等新型海洋装备等。第十五条对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进行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海洋生物基因、功能性食品、生物活性物质、疫苗和海洋创新药物等关键技术攻关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海上风电产业及其他海洋新能源进行规定,明确编制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完善海上风电产业链,推动深远海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组织研究天然气水合物开采关键技术等。第十八条对海洋低空经济进行规定,要求开展涉海空中交通、低空物流、全空间无人体系试点,加强低空飞行器在水上救援、搜寻搜救、医疗转运、海洋巡检等领域的示范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海岛、滨海发展低空经济新兴消费项目。

  三是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推动转型升级。为推动海洋传统产业发展,第十九条对海洋渔业作出一般性规定,明确培育发展现代渔业产业,支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优化近海养殖布局,按照规定简化深远海养殖用海审批手续,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等。同时,为保障海洋水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规定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的管理,培育水产品网络交易平台,完善水产品溯源体系;为加强对渔民有关权益的保障,规定完善伏季休渔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开展转岗转产渔民技能培训等。第二十条专门对现代化海洋牧场作出规定,明确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和产业用地用海保障,建立养殖用海审批联动机制,推动按照规定同步核发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并对养殖渔船监管制度、制定深远海养殖装备相关规范标准、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创新试验区、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覆盖海上水产养殖风险的保险品种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海洋油气业进行规定,要求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进液化天然气等接收及储气设施、配套码头和配套外输管道建设。第二十二条对海洋化工业作出规定,支持沿海产业带化工园区建设,推动海洋化工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链延伸。第二十三条对海洋船舶工业作出规定,明确推动海洋船舶工业智能化、绿色化、集成化发展,开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动力船舶示范应用,提升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核心配套设备制造能力,推进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优化升级,支持邮轮、游艇设计研发。

  四是提升海洋服务业水平,促进融合发展。为促进海洋服务发展,第二十四条对海洋交通运输业进行规定,明确完善海洋交通运输网络和多式联运通道,加强港航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老旧港口升级改造,促进区域港口群协同发展,大力发展临港经济等。第二十五条对航运服务业进行规定,要求提升航运交易、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服务、航运技术服务等航运服务能力,支持培育现代航运服务机构、建设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航运总部经济,推动建设国际船舶登记中心、国际船舶锚地服务基地,加强国际中转港建设。第二十六条对海洋旅游业作出规定,明确支持高等级滨海旅游度假区和旅游景区建设,打造特色鲜明的滨海旅游带,支持邮轮游艇、海上休闲运动、跨岛游等业态发展,打造高水平海上运动赛事品牌,推动与港澳游艇展会、赛事等交流合作。为进一步推动海洋高端旅游业发展,进一步规定优化游艇等船艇管理政务服务,促进船艇市场消费,并对探索建设游艇租赁试点和探索开发粤港澳跨境游艇旅游产品,促进粤港澳游艇互认互通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海洋文化产业作出规定,明确深入挖掘海洋文化资源,加强海洋历史文化遗产的评估认定和保护利用等。

  强化科技创新,加快培育海洋新质生产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科技要打头阵;科技创新是必由之路。科技创新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同样至关重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完善创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关键领域创新,加快培育海洋新质生产力。《条例》第三章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分别对创新体系、企业创新、关键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以创新引领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促进创新体系与平台建设,激发创新活力。为构建高效协同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创新主体活力,第二十八条规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体系。第三十一条规定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海洋大科学装置建设,推动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引导支持涉海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海洋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鼓励涉海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成立海洋创新联盟,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二是加强技术攻关,突破发展瓶颈。为突破制约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第二十九条对涉海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作出规定,明确政府应当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涉海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承担国家以及省、市海洋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和引导涉海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强化涉海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第三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科技等有关部门加强海洋高端装备制造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支持涉海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围绕海洋空间利用、生物技术、生命健康、天然气水合物、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科技前沿,开展海洋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

  三是加强成果转移转化,打通从研发到中试到量产全流程创新链条。为畅通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通道,第三十二条规定健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服务,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促进海洋领域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韧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陆海统筹的绿色发展道路。在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条例》第四章分别对海洋空间利用、海洋环境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价值实现、亲海空间建设等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严守绿色发展底线,保障生态安全。为保障海洋生态安全,第三十三条提出海洋经济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规定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科学推进各类涉海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第三十四条明确加强海洋生态空间和海洋开发利用空间管控,提高保护水平和海岸线利用效率,引导近海高效绿色利用,拓展深远海发展空间,规范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范有序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探索海上风电、海洋养殖、海底管线等分层用海,促进海洋空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二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质量。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第三十五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整体保护,加强涉海自然保护地和各类生态廊道建设,推进红树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类型的系统保护。第三十六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树林、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等海洋生态屏障系统性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海岸线占用与修复平衡制度,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推进美丽岸线建设。第三十八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建设体育休闲公共设施,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制度,加强陆源入海污染控制和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开展船舶、港口、海水养殖等污染治理,保障公众亲海空间。

  三是发展蓝色碳汇经济,促进生态价值转化。为促进海洋生态产品价值转换,推动海洋生态保护与碳汇经济双向“增值反哺”,第三十七条对海洋碳汇做了规定,明确提出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海洋碳汇调查、监测、核算,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探索推进海洋生态系统碳汇价值转化。

  坚持开放合作,构建全面开放海洋经济发展新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21世纪,人类进入了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的时期,海洋在国家经济发展格局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借助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粤港澳海洋合作发展论坛等一系列高规格展会与论坛,广东以“海”为媒,拓展蓝色“朋友圈”,聚力打造对外开放合作新高地。《条例》第五章分别从国际合作、粤港澳合作、省际市际合作三个层次对开放合作进行规定。

  一是加强对外开放,主动融入全球海洋合作和治理。海洋经济在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为充分发挥海洋在对外开放中的门户作用,主动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实现在海洋领域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第三十九条规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产业、海洋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海洋文化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加强深远海领域国际合作,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鼓励支持涉海企业参与境外海洋经济领域投资和海洋资源开发,推动海洋经济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是加强粤港澳、省际市际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空间。为推进粤港澳合作,第四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与香港、澳门在海洋产业发展、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海洋科技创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生态修复以及航运服务等领域的合作。支持横琴、前海、南沙、河套在海洋领域市场准入、标准认定、产权保护、政务服务、人才引入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第四十一条对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沿海同级人民政府在港航、渔业、旅游、海事等领域的合作作出规定。

  加强服务保障,凝聚海洋经济发展合力

  海洋经济专业性强,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明确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是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条例》以加强服务保障为抓手,着力打通职能部门、产业发展政策、规划之间协同不足,政策合力效应不明显的痛点,在海洋要素保障、软硬件设施建设、海洋综合管理上下功夫,凝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多方合力。

  一是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明晰部门职责。针对我省海洋产业归口部门众多,面临“九龙治海”的发展瓶颈,第四条规定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经济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中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为明确各部门职责,《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称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承担海洋经济工作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并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进行规定。

  二是强化要素保障,构建全方位支撑体系。为构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数据、自然资源要素、资金和人才全方位保障体系,第四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海洋资源基础调查和海洋测绘,依法采集海洋数据,加强对海域、海岛、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等状况的监视、监测,省人民政府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支持海洋数据空间建设,加强海洋各类数据的汇聚、共享、管理和应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涉海项目的用地用海用岛用林需求,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探索优化部分用海用岛项目审批程序,并对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制度以及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制度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作出细化规定。第四十四条从财政、金融、保险、融资租赁等方面规定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人才保障。

  三是完善软硬件设施建设,提升规范化水平。为加强海洋经济统计监测等工作,第七条规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经济统计、监测、核算、评估等工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海洋经济指标体系和运行监测评估体系,健全海洋经济统计调查制度、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等。为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海洋经济领域标准化建设,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体系建设,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环卫等海洋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第四十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海洋经济、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渔业、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洋经济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支持涉海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海洋经济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

  四是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提升治理能力。为加强海洋预警监测、安全生产与执法监管,第四十八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海上突发事故应急体系,提高航海和海上作业保障、海洋污染应急处置、海上救生和救助服务水平,加强防波堤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气象服务能力建设;第四十九条规定涉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五十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洋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提升海洋综合执法监管能力,海警、海事管理、海洋综合执法等机构加强执法协作。第五十一条对纠纷化解机制作出规定,支持发展海事法律服务业,完善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第五十二条规定推动海洋经济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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