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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探索地理标志专门立法 推动健全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解读

时间:2022-11-30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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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推动外贸外交的重要领域,是保护和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鲜活载体,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地理标志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省政府拟订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草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高标准建设、高效益运用为主线,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体系,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更好发挥地理标志服务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

  一、坚持守正创新、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构建与国家规定相衔接的地理标志保护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为全面贯彻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我省积极开展地理标志立法调研论证工作,积极加快立法步伐,及时出台全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探索构建与国家规定相衔接的地理标志保护体制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的基础法规制度《条例》立足于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特色,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着力健全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制度,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法治化水平。《条例》注重与国家立法相衔接,对于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或者注册、变更、撤销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适用的申请等属于国家事权的事项,明确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条例》还明确了地理标志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和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统一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标准,完善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机制,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基础。

  二是探索规定地理标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立法调研中,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普遍反映,在对地理标志违法行为执法时,因缺少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影响了执法的力度与效果。针对这一情况,经过审慎论证评估,《条例》作为全国第一个地理标志的专门性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产地、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法律责任,对地理标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从而增强对地理标志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对侵权假冒等地理标志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探索推动地理标志领域相关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稳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从国家层面对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作出了部署。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相较其他知识产权具有更显著的公共属性,涉及当地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和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推动公益诉讼有利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实践中我省已有部分地方进行了探索,如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就当地“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保护不到位的问题提起了公益诉讼,有效加强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执法力度。《条例》总结归纳我省相关实践经验,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为适应地理标志相关工作创新发展的需要,还对鼓励地理标志管理人探索开展地理标志产区等级划分,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产品特色质量品级划分等内容作了规定。

  二、坚持高效率运用、高质量发展,着力破解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我省特色农产品种类丰富,目前已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62个,农产品地理标志63个,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114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数量863家,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名录地理标志产品10个,拥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3个。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重申请轻运用、地理标志质量效益未充分凸显、品牌价值未充分发挥等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多措并举完善地理标志运用制度体系,推动培育更多新资源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规模化、集约化和品牌化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优势,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一是加强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和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工作,针对当地具有独特品质的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产品,采集其基础信息数据与资料,纳入地理标志资源库;加强地理标志资源所在地范围内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的保护,引导地理标志的申请、保护和运用。

  二是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推进体系。《条例》第四条、第六条对制定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出台扶持政策措施作了规定,明确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运用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的职责,推动明确发展目标、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共同支持和引导特色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对培育交易市场作了规定,完善地理标志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销售保障,拓展地理标志产品贸易渠道,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展会服务平台在地理标志产品贸易中的作用。第十二条对金融支持作了规定,鼓励金融机构研发适合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信贷支持力度。

  推动地理标志产业提质增效为切实推动从注重申请注册到注重运用保护、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的转变,《条例》第七条对加强地理标志宣传推介和品牌培育作了规定,推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展示馆和产品体验地,结合地区资源禀赋,提升区域品牌内涵。第八条对产业技术创新作了规定,促进相关科技成果向地理标志产业转化,支持生产经营者开展天然种质和繁育种质资源保护以及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第九条对建设产业园区、培育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等作了规定,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强化市场主体惠益共享,促进地理标志产业集群发展,带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第十条还对产业融合发展作了规定,促进地理标志产业与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实现经济效益的多行业联动发展。

  四是积极提升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国际竞争力。从世界范围来看,受到地理环境因素的影响,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独特和稳定的质量,能够在国际贸易中争取较高的溢价,有利于发展本地优势产业,有利于国际贸易中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加快适应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条例》第十三条对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作了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贸易,提升地理标志产业国际运营能力,同时支持生产经营者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着力培育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竞争新优势。

  三、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切实保障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

  产品品质的优异性、特殊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重要特征,是地理标志良好的质量信誉和商业价值的基石。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识,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核心就在于地理标志所提供的质量保证为产品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价格优势和品牌效应。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稳定,对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竞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对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的监督有待强化,市场上个别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不高以及不法商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情况,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国际竞争力。《条例》从质量管控、监督管理、标准管理、信用管理以及相关主体责任、禁止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构建政府监管、行业管理、生产者自律的质量保证体系,为地理标志提供了全链条保护。

  一是明确政府监管责任《条例》细化原产地政府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针对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本地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控,加强应用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条例》推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对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日常监管作了规定,要求知识产权等部门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等方面日常监督管理,推动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定期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是明确地理标志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地理标志管理人作为自律组织,比政策更熟悉市场、更了解行业特点,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管理人的管理作用对于产品质量管控意义重大。《条例》第十八条明确了地理标志申请人的管理责任,通过推动地理标志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的执行,推广应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管理方法,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等的管理;为确保申请人落实地理标志管理责任,该条还规定申请人注销、解散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指定或者协调地理标志管理人。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者等市场主体的责任。《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组织生产经营,对其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条例》第二十条还明确列举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五项地理标志相关禁止行为,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完善质量管控制度机制完善重点监管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等场所实行重点监管。加强标准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制定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的责任,推动制定地理标志产品团体标准,为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完善了标准基础。加强信用管理,第十七条对推进地理标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作了规定,将地理标志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完善产地追溯机制,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仓储、销售台帐和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产量和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四、坚持便民利民、服务优良,推动构建全链条的地理标志公共服务体系

  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部署的重要任务。地理标志有着较强的公益属性,考虑到我国对其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起步较晚,而地理标志产品涉及较多农户生产,这就对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条例》对地理标志信息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统计监测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服务体系,优化服务能力,为推动地理标志保护、运用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为提升地理标志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地理标志的档案资料管理和信息公共服务作了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地理标志相关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提代查询检索等信息公共服务。为加强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大培训力度。为加强行业统计和研究,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健全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理标志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知识产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业经济贡献率等方面的研究。

  二是强化社会服务为推动健全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利益联结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和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推动地理标志产业长远发展,条例第二十三条对社会服务作了规定,推动地理标志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运用和保护的宣传培训,提供信息、技术、品牌共建等服务;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地理标志市场化服务和地理标志品牌运用、供需对接、市场拓展等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运用和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三是加强地理标志人才队伍建设《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地理标志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了规定,要求政府建立健全人才使用与激励机制,加强人才引进和交流,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加强地理标志人才队伍建设;还要求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建立地理标志专家库,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基础理论研究,为地理标志运用、保护和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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