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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江: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谱写珠海地方立法工作新篇章

时间:2024-10-18 来源: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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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谱写珠海地方立法工作新篇章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潘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历史条件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全面部署,其中就“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提出了明确任务要求。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关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要求,是进一步深化地方立法改革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地方立法和改革法治相统一提出明确要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讲话和《决定》的核心要义,将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到地方人大工作和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深刻认识深化地方立法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是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现实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新时代立法工作要解决的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珠海市深化地方立法改革,就是要建立更加科学完备的立法体制,保障地方立法的高质量,满足新时代良法善治的需求。

  深化地方立法改革是探索建立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重要保障。在《决定》关于“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部分中提出,要推进制度型开放。如何统筹国际国内规则衔接,成为推动制度型开放的核心议题与改革关键。珠海市将发挥经济特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通过更多的改革型立法推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为国家法律制度创新勇闯新路,为国家渐进式推进制度型开放做好铺垫。

  深化地方立法改革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珠海在经济特区立法中始终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国家法治作创新探索。

  珠海深化地方立法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的第一属性,每一项立法都旗帜鲜明讲政治,确保法规的每一项制度设计都符合中央精神、改革方向,符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的要求。

  珠海市地方立法积极融入市委中心大局工作,主动为市委工作部署提供法治支撑,加强新兴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研究,形成“市委点题、人大解题”的工作机制。近年来,在港珠澳大桥管理、中华白海豚保护、低空经济管理等领域开展深入调研,为市委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二是突出人大主导、强化政府依托,推动立法效率和质量双提升。通过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推动创新立法,制定了一批具有全国首创性和引领性,体现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特区法规。如2022年出台的《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创新选题机制,以问题为导向、以管用有效为目标,开展“小切口”立法;创新起草机制,实行人大、政府分管领导起草小组“双组长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极大提升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

  三是拓宽各方参与渠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自2015年起就部署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目前已有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遍布城区、郊区、农村、海岛,做到法规案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全覆盖。通过开展问卷调查、登门入户访谈、集中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如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立法过程中,创新问卷调查形式进行“开门立法”,面向2000余名老年人进行抽样问卷调查并“面对面”入户访谈。

  四是强化立法与监督的融合贯通,以监督检验立法、用监督推动立法。及时召开新制定法规实施座谈会,压实部门实施责任、督促制度配套,推动法规有效实施;综合开展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多种监督形式,掌握相关问题,以此作为法规制定修改的出发点和依据,打好“立法+监督”的“组合拳”。如在固体废物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同步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问题三个专项工作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为固体废物立法“有效管用”打下良好基础。

  五是创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立法工作机制,助力“一国两制”新实践。积极适应合作区新的体制格局,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探索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建立“立法直通车”机制,涉及合作区建设的立法项目不受立法计划限制;在起草环节提前介入,与合作区有关机构组成立法专班,与澳门有关方面保持充分沟通,开展充分调研;起草完成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案进入审议程序。自合作区成立以来,共出台澳门医疗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等4部法规,在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条例中设立合作区专章,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就业生活和合作区分线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以《决定》为指引,把握深化地方立法改革的方向

  一是持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建立高质高效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在立法中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探索,不断扩宽公民的参与渠道。

  二是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3”思路举措,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围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需要,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实施“百千万工程”、绿美珠海、提升城市能级量级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全面强化立法供给,按立法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乡村风貌提升、海钓管理、城市低空立体交通建设管理等法规。

  三是建立完善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不断丰富和创新立法形式。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以“决定+修法”的形式稳步推进前山河流域与中山市的协同立法。探索更多协同立法项目,以更多实践推动完善珠江口西岸、大湾区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立法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急需先立、急用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小切口”和“大部头”并行,确保各项立法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五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将经济特区立法权变通的核心优势转化为加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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