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对南澳县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实行生态有偿使用机制的建议
案由:南澳是广东省唯一的海岛山区县,总面积111.53平方公里,其中主岛面积109.04平方公里,海域面积4600平方公里,是全省唯一的“广东省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县”,也是全国首批12个“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之一,海岛生态功能十分优越。同时,海岛幅地小,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难度也很大。一直以来,南澳县为了保护良好的生态资源,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成为全国唯一的全县域“全国生态示范区”和“国家4A级旅游区”,被列入广东省“生态发展区域”。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南澳因未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禁止开发区”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不属于《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规定的生态保护补偿对象,省对我县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有限,发展县域经济面临较大挑战。
目前,南澳县确立的发展海岛生态旅游经济建设是以保护南澳海岛及周边海域为前提的全域旅游建设。南澳县立足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不断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森林覆盖率达到75.7%,环境空气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地表水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均达到相应的功能区标准,生物多样性保护良好,获得“全国生态示范区”殊荣。在保护旅游资源、海域资源的过程中,抓好生态发展对很多传统产业的发展有了更多的限制条件,招商引资和经济增速也将受到影响,这样做实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但也相应放缓了壮大地方财力的步伐。加上我县一直致力于发展生态型海岛建设模式,但由于南澳县目前仍属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堆头小,产业发展水平低,财政“造血”功能还不够强大,作为海岛支柱产业的旅游业目前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不高,实现振兴发展还存在一定距离,财政仍面临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因此,建议上级把南澳县列入生态保护补偿对象;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给予南澳政策倾斜,在南澳实行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使用资源付费”政策;对有利于南澳生态保护的产业项目如生态涵养林、水源保护、海洋生物保护、电动汽车项目等进行扶持,通过固定的财政转移支付或直接补助的形式给予生态保护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