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建议
近几年来,侵犯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事件层出不穷。如,2016年12月12日,媒体披露某报记者700元买到同事乘机、开房、上网吧、即时定位信息等行踪记录,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个人信息及隐私买卖产业化表明,加强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建议政府顺应社会关切,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迫切性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滥集滥用特别买卖个人信息及隐私问题日趋严重。什么单位都可以向公民收集个人信息,什么样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收集。如,商家办理积分卡,都可以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机构、受教育程度、生日、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信息。更有甚者,买卖个人信息及隐私呈现产业化趋向。个人购房、购车、住院、住宿、出行等之后,个人信息往往被有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泄露或卖给房屋中介、保险公司、广告公司等。早上登记一个手机号码,下午就有人打手机进行推销。目前,互联网上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考研信息等个人信息及隐私的现象层出不穷,比比皆是。只要你出钱,什么样的信息都可以在网上买到。
个人信息及隐私滥集滥用乃至买卖,干扰公民的正常生活,严重侵害公民权利,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近几年电信网络诈骗愈演愈烈,就是个人信息及隐私滥集、滥用、非法买卖的恶果。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加强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
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社会,个人信息电子化、网络化是社会发展趋向。加上近几年来在电信、移动、微信、微博等领域推行实名制,个人信息越来越以网络信息形态存在。网络信息领域的乱象进一步加剧和放大个人信息及隐私滥集、滥用、非法买卖的问题,使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问题进一步凸显。
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世界上已有超过50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我国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落后,立法更滞后。目前,我国仍未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主要散落在有关关法律法规如身份证法、护照法、民法通则、刑法修正案(七)等。而网络隐私权保护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状况。对利用网络非法获取、传输、利用用户个人数据资料,非法侵入用户的私人空间、干扰私人活动、破坏用户个人网络生活的行为,目前仍未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因此,人民群众对加强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要求越来越迫切,期待越来越升高。对此,政府应该予以回应和行动。
二、对我省加强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建议
(一)开展对个人信息买卖的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各种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一次全省个人信息及隐私买卖专项整治行动。对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个人信息及隐私买卖行为,必须依法从严处置,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要依照刑法的规定,从重、从快、从严查处个人信息及隐私买卖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要形成主动进攻态势、严打高压态势和雷霆震慑态势,以坚决打掉买卖个人信息及隐私的嚣张气焰,创造出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把个人信息及隐私买卖专项整治行动与严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动结合起来。个人信息及隐私买卖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常联系在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往往是从买卖个人信息及隐私开始其犯罪行为的。对买卖个人信息及隐私以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给予严历打击。
(二)加强对个人信息收集机构、组织、单位的规范监管,从源头上铲除各种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土壤。加强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必须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措施,堵塞监管漏洞,最大限度地挤压违法犯罪空间。目前,我国虽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法》,但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作出过规定。另外,国家近几年来也先后从电信、银行金融、互联网等领域出台有关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措施。建议我省认真落实这些措施,规范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保管、保密、披露、使用、提供、传输等行为,严禁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买卖个人信息等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三)加强对网络信息保护,从载体上切断买卖个人信息隐私的违法犯罪链条。随着电子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更多表现为电子信息,存放在互联网平台。网络成为各种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利行为特别是买卖行为的主要平台、主要渠道。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必须加强网络信息的保护。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这一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如,强化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严防通过技术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督促互联网企业对搜索引擎、QQ群、微信群等网络空间进行清理整顿,严禁网上买卖个人信息及隐私。
(四)国家机关、公共单位应带头抵制使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努力在全社会倡导、引领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的正气。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保障社会监督,保障举报人合法的举报控告权。但任何事情都有它的边界。开展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控告,决不意味着可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信息及隐私,进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对非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国家机关和公共单位应该有鲜明态度。国家机关和公共单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代表,特别是法院更是最后一道防线。尽管非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可能具有真实性,但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无论如何都是非法的,不应成为国家机关和公共单位采信的证据。有时候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建议行政机关作出各种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时,法院审理案件时,检察机关办案时,公共单位履行行政职能时,对非法获得的个人信息特别是隐私性信息,应不予以采信。
(五)强化宣传教育,强化全民共同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的意识。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明白保护其自身个人信息及隐私的权利和渠道。公民发现其个人身份信息、个人隐私被泄露、散布、滥用、买卖等,有权要求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单位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直至依法提起诉讼。要通过宣传教育,使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组织、单位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机构、组织、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个人信息买卖常见手法、盗用个人信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案例、网络信息保护常见漏洞等,鼓励公民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增强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加强对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组织、单位的监管,努力营造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的浓厚社会氛围。
(六)加强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立法,努力创造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的良好法治环境。在国家未制定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法情况下,地方可以先行先试,制定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条例或办法。如果条件不具备,也可以就某一突出问题作出法规性决定。如,2016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可以继续采用这一做法,就个人信息及隐私的突出问题制定地方的法规性规定。建议省公检法机关研究出台有关办理个人信息及隐私买卖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为查处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