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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加重欺诈发行股票和证券罪刑罚

时间:2018-03-05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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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人大网讯 3月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前夕,广东代表团分组酝酿并联名附议代表拟提出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拟提出关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法、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拟提出关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法、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的议案

  王建军认为,目前的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和证券罪的刑期最多五年,和现在对市场规范需求严重不符。“这款罪的刑罚是97年设定,当时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还严重不足,但20年来没变动,对于同类的证券市场犯罪,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却都可以判10年刑期。”

  王建军说,为防止作假,市场对股票和证券的发行制度层层加码,造成直接融资的制度成本大幅上升,“欺诈发行股票和证券的行为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性质极为恶劣,受损的不止是投资者,还包括将来发行股票和证券的企业,让企业的发行成本和社会直接融资成本大幅上升。”他说,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和证券罪须加大刑罚,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才有可能放宽。

  此外,王建军还提出修改公司法,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对此,他解释说,目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新经济企业发展扩张迅猛,和传统企业靠自身积累来逐步扩张有明显不同,在资本迅速扩张过程中,原始的杰出的创始人或团队可能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现在我国很多新经济企业已经设立具有不同表决权的股份,但由于目前法律规定,只能到境外上市。”王建军建议,通过修改公司法,把一股一权改成同股同权,同种类股份具有相同表决权,为我国新经济发展打开资本市场的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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