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保障农村居民从“有水喝”到“喝好水” 《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以法治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广东迈出了关键一步。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这是在上位法空白情况下的创新立法。制定出台《条例》,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百千万工程”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广东农村居民用水条件得到显著改善。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建成农村供水工程2.01万余宗,农村供水受益人口6000余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基本稳定达到99%以上。“解渴”问题解决了,吃水的需求从“有水喝”到“喝好水”,亟待立法解决。
《条例》注重强化水源保障保护、水质检测等,要求优先使用水库、引调水等工程调蓄的水,并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单一水源地区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
要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要求供水单位对水源水 出厂水和水龙头出水的水质进行检测
为农村地区人口喝上放心水提供法治保障
在强化农村供水保障方面,《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供水设施设备,保持不间断供水;设定了临时停水的提前告知义务,超时停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针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不明确导致影响运行维护的问题
要求投资主体明确供水单位
要求农村供水工程实行专业化运作
逐步实现一体化管理
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保护
要求对关键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不得擅自改建和迁移公共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