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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规制度 为“租有所安”注入法治力量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时间:2025-10-23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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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深入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贯彻党中央关于平安中国建设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关于平安广东建设工作要求,落实治安管理处罚法、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精神,聚焦解决我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居住安全、治安秩序的呼声期盼,系统完善法规制度,将进一步促进我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我省租赁房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系统治理  完善工作机制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是一项涉及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力量以及

  租赁双方主体等各方权利义务的系统工程,需要发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方主体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系统协同的工作合力。《规定》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完善政府工作机制。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和经费,第四条在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条规定加强租赁房屋行政执法协作、问题移送及依法处理等内容,推动部门高效合作、顺畅衔接,实现更好执法效果。

  二是完善社会参与内容。第六条增加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租赁房屋管理制度,引导出租人、承租人等共同维护租赁房屋治安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在保留现行规定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义务规定的基础上,适应新情况补充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提醒出租人依法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以及受出租人委托报送信息等内容。

  三是完善租赁主体义务。第十条根据上位法规定,明确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核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按规定登记有关信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八条完善了出租人、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向公安机关报告租赁房屋内治安隐患的义务内容。

回应群众需求  完善便民措施

  住房是民生之本。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我省租赁房屋、租住人口规模大体量大,人民群众对居住安全、治安秩序的呼声期盼更为强烈。《规定》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推进信息化建设。第七条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等内容;同时,为避免增加报送人负担,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使用或者对接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实际建立租赁房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共享等内容。

  二是增加便民减负措施。考虑到各方面均使用标准地址有利于信息共享对接,进一步提高报送信息的便利性,第八条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建设和推广使用标准地址,通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租赁房屋标准地址以及对应的电子编码,供有关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使用的内容;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做法,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安装电子编码门(楼)牌等方式,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租赁房屋标准地址、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报告治安隐患或者事件等提供便利。

  三是加强宣传告知指导。根据群众意见,第九条增加规定公安机关、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及相关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通过多种途径公布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的依据和办事指南,简化办事程序,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信息化手段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等内容。

  四是强调房屋安全条件。为切实保障居住安全,第十四条明确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房屋安全的规定条件和相关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适应实践发展  完善治安措施

  我省是经济大省、流动人口大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集中出租房、时租日租房、网约房等租赁房屋新业态新模式迅猛发展,有必要与时俱进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规定》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优化信息报送规定。第十一条完善出租房屋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时限的一般规定,并明确时租日租房报送时限要求;根据群众意见补充规定出租人可以委托承租人报送信息;明确线上线下两种报送渠道,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通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第十二条根据上位法规定完善租赁房屋治安信息报送内容。

  二是完善分类管理治安措施。第十六条针对实践中集中出租房治安管理的常见问题,围绕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和宣传提示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第十七条针对时租日租房的监管难点,进一步规定了专职人员管理、来访人员登记、未成年人保护等治安防范措施。

  三是增加网约房、单位承租房治安要求。第十三条针对出租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租赁房屋信息、接受租赁预定的情形,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租赁房屋信息。第十五条增加规定单位承租房屋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住人员的安全教育。

强化重点保护  完善法律责任

  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对于压实相关主体治安责任,防范治安风险隐患,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回应社会关切,《规定》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完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规定时租日租房接受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并记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加强安全巡查,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嫌疑情况,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相应规定了未按规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二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在保留现行规定关于公安机关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出租人及其代理人、承租人,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及相关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不得非法买卖、公开或者提供给他人等内容,对违反相关规定侵害相关信息权益的,明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二十二条落实上位法,对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租赁房屋治安信息的法律责任作了援引性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结合实践情况,对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未按规定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的行为,分别设定了法律责任,对情节较轻的,明确了教育警告、督促改正等轻处措施。同时,第二十五条还完善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促使其依法履职,维护好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全省各地租赁房屋情况不尽相同,《规定》还明确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中对集中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已经作出规定的,在其行政区域内继续有效。因此,广州、东莞等地未来仍可继续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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