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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历史文化资源“活”起来 广东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立法

时间:2025-03-28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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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5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广东实际,通过立法构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法规框架,创新保护利用管理制度,为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据了解,截至2024年12月,广东省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5个、名村25个、街区1片;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5个,历史文化名镇19个、名村57个、街区113片;历史建筑4542处。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对于提升文化旅游产业影响力和吸引力具有重要价值,并在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条例》共8章49条,通过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申报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监督管理等,构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法治框架。

  《条例》鼓励社会参与。《条例》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捐助、捐赠、设立基金会、成立公益性社会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提供技术服务、直接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传承利用工作。

  推进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是实现历史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条例》在保护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推进其合理利用,有利于让历史文化资源“活”起来,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利共赢。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类明确了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要求。规定政府要补齐保护对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改善人居环境,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在确保建筑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添加、更新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合理利用,所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日常维护以及改善周边公共环境等公共服务用途,支持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方志馆、传统工艺作坊以及开展文化旅游、研学考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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