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大履职 > 立法工作

《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立法情况

时间:2023-11-27 来源:广东人大网
分享到:

  《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对农村供水的基本原则、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规划建设、供水工程、供水用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立法背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决策部署的需要。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强调“饮水安全有保障主要是让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统筹研究解决饮水安全问题”。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提出“巩固维护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成果,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开展水质提升专项行动”。2022年,省委印发《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提出“推进县域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规模化和水质提升,让城乡居民都喝上好水”。通过制定《条例》,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让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是为人民谋幸福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党的初心使命在农村工作上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解决我省农村供水工作存在问题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先后实施了农村饮水安全解困、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自来水和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等工程建设,特别是通过2021年全省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攻坚行动,历史性地实现了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农村居民的用水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但我省农村供水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和短板:政府部门、供水单位的管理职责边界不清,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经费不足,供水用水管理不规范,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运作、一体化管理、智慧化服务水平不高。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农村供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我省有必要尽快制定《条例》,为促进、规范、保障农村供水工作提供法治保障,让广大农民群众“有水喝”“喝好水”。

  二、《条例》的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标志着我省农村供水事业迈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对于完成国家乡村振兴重大历史任务、实施我省“百千万工程”,促进、规范、保障农村用水供水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具体体现在:

  一是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条例》明确了农村供水“三同五化”发展方向、规划的编制与衔接、供水工程的建设方式和标准,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对水费等收入难以覆盖成本的适当补助资金,要求用水户用水需申请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费,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农村供水工作。

  二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条例》注重强化水源保障保护、水质检测等,要求优先使用水库、引调水等工程调蓄的水,并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单一水源地区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要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供水单位对水源水、出厂水和水龙头出水的水质进行检测,为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强化农村供水保障。《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供水设施设备,保持不间断供水;设定了临时停水的提前告知义务,超时停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以及主动公开供水水质、水价标准、服务指南等供水服务信息。同时也设定了用水户不得转供水、改变供水用途或者未经计量用水等义务。

  四是建立水价形成机制。《条例》明确可以实行阶梯水价、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建立政府定价和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或者村规民约等确定水价的方式,确保老百姓“交明白费”。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以解决农村供水管理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紧扣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各方合法权益,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一是明确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第三条)。二是明确各级政府的农村供水工作职责,要求推进农村供水“三同五化”工作;规定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农村供水工作职责(第四、五条)。三是为了提高用水户安全用水、卫生用水、节约用水及保护农村供水设施的意识,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供水宣传教育(第六条)。

  (二)完善农村供水的规划与建设。一是规定编制农村供水规划的程序、考虑因素和征求意见要求(第七、八条)。二是要求采取实施城镇向农村扩网供水工程、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或者分散式供水工程等多种方式,保障农民群众“有水喝”(第九条)。三是要求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标准化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逐步配套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提供智慧化供水服务(第十、十二条)。四是要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入户水表安装、完工验收、水质检测、档案建立等工作(第十一、十三条)。五是要求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强化水源保障(第十四条)。

  (三)强化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一是针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不明确导致影响运行管护的问题,要求投资主体明确供水单位(第十五条)。二是要求农村供水工程实行专业化运作,逐步实现一体化管理(第十六、十七条)。三是为了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要求县级政府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第十八条)。四是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保护,要求对关键设施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建和迁移公共设施设备(第十九、二十条)。五是要求供水单位处理好净水设施产生的排泥水,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一条)。

  (四)规范供水和用水管理。一是要求供水单位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农民群众“喝好水”(第二十三条)。二是规定农村供水的水费缴纳、水价核定机制,水价调整机制(第二十四条)。三是加强用水管理,不得擅自转供水和改变供水用途,不得危害供水安全(第二十五条)。四是规范农村供水停水处理措施,加强农村供水应急管理(第二十六、二十九条)。五是要求供水单位主动公开供水服务信息,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第二十七条)。

  (五)规定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是要求有关部门对农村供水加强监督检查,并列举了可以采取的检查措施(第三十、三十一条)。二是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三是规定供水单位未进行水质检测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四是规定违法改建、迁移供水设施设备、违法接水用水、危害供水安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

附件:
相关稿件:

广东人大
微信公众号

南方+客户端
“广东人大发布”
南方号

粤当家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