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对八类违法行为新设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5月3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6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回答媒体提问。
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条例》修订工作,围绕保障国家法治统一、深入推进新时代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高森林保护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下功夫,着力推动解决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中的短板问题。
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俊光表示,《条例》整合了原《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我省公益林、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内容,是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规,夯实了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法治基础。
比如,在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了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制度,对古树名木的定义、认定及公布作出规定;建立健全了古树名木的各项保护制度;对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和死亡处理等特殊情形作了规范,对属于农村传统果、茶树等经济树种的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古树名木死亡时的处理等作了规定;规范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行为,对砍伐、擅自迁移等八类违法行为作了规定并新设了法律责任。
在完善《条例》相关配套措施方面,接下来有哪些重要部署?陈俊光介绍,一方面,对于目前与《条例》有关规定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将尽快开展全面普查,尽快进行修改、清理;另一方面,将重点做好《条例》配套制度的制定,推动形成我省森林保护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