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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内司委高度重视残疾人保障地方立法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时间:2009-11-17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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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的修订项目。省人大内司委高度重视该项立法工作,今年2月就提前参与《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与省残联、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召开工作协调会,共同组织开展立法调研,集中研究修改。10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后,内司委即将《修订草案》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依法治省办、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30名省人大代表和7名立法顾问、省直有关单位、部分高等院校法学院等68个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10月下旬,内司委会同常委会法工委、省残联赴广州、清远、江门、惠州四市开展调研,分别在市和县区召开了有残联、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残疾人代表、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实地察看了康复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庇护工场、工疗机构等残疾人服务设施和福利企业。10月30日,内司委又召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等17家省直单位,部分立法顾问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论证。内司委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立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分析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审议意见。内司委认为修订《实施办法》是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的需要,是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将我省残疾人工作中有益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需要,《修订草案》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秉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主旨明确、内容全面具体、具有广东特色,总体合法可行。同时对《修订草案》中关于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职责、设立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的规定、福利彩票公益金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划转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规定、学龄前残疾儿童义务康复规定、建设残疾人教养实验学校的规定、特殊教育津贴规定、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免费乘车优惠规定、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法律责任规定、个别章节设置和条款顺序、条文几个“可以”的表述等几个问题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 陈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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