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
在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指出,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取得新进展,适时启动立法后评估试点。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后评估工作,将其作为今年的立法工作重点,并有针对性地选择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作为评估对象。为做好这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以谢强华副主任为组长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从6月至9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开展了先行评估,对《条例》规定的各项扶持和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了评估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书面、网络等方式向人大代表、立法顾问、高校和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和建议,本省高校、技校反馈高校调查问卷13份,协助完成学生调查问卷6113份;12月7-8日,评估工作小组赴广州、佛山开展了专题调研,实地了解情况;12月9日,谢强华副主任主持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暨人大代表、立法顾问座谈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问题和对策,省人大法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高校(技校)、企业和学生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汇报了先行评估意见,学校、学生和企业代表结合实际对《条例》的实施情况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立法顾问也就更好的贯彻实施《条例》作了发言。谢强华副主任指出,《条例》既是顺应民意的立法,也是创制性的立法,更是迎难而上的立法,本次评估重点是分析《条例》中关于实习、见习的组织与保障、规范与管理、扶持与奖励等方面的制度是否科学、可行,目的是了解法规是否被公众熟知和认可、有关制度的设计是否可行、贯彻实施是否到位、创新的立法工作机制是否有效,通过评估摸清存在问题,拿出解决对策,推动《条例》更好地贯彻实施,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从评估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条例》开创性地尝试了人大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协作的联合起草模式,并邀请了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立法,充分发挥了各方面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比较好地避免了部门起草的局限性,有效地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是一次成功的探索,是比较好的模式。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条例》总结提炼了我省实习、见习工作的实践经验,立法目的明确,调整范围清楚,制度设置合理,符合本省实习、见习工作实际,是可行的。《条例》的贯彻实施为我省实习、见习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推动了我省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其未来的就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推动了广东在金融危机下的科学发展。同时,《条例》目前的实施情况与《条例》的要求还有差距,在宣传和执行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一是《条例》宣传普及面不够广,影响了《条例》的贯彻执行。二是制定出台配套措施的积极性不够高,实习、见习工作发展缓慢。三是实习、见习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不够及时,不利于实习难、见习难问题的解决。四是实习、见习维权不够有力,权益保障制度没有全面落实。
谢强华副主任要求,针对存在问题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要抓紧开展调研,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切实做到“五个重视”:一是重视宣传普及工作,使《条例》内容广泛深入人心。二是重视配套政策和扶持措施的制定,保障《条例》各项制度的落实。三是重视实习、见习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保障实习、见习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重视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五是重视经验总结,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1)进一步发挥多方参与的作用,继续探索和完善人大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协作的联合起草机制,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客观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助专家智慧,提高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进一步发挥立法在普法中的促进作用,继续探索促进法规宣传普及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关注、了解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使立法过程成为宣传法规内容、普及法治精神的过程,使社会各界普遍掌握法的制度和内容,提高公众尊重和遵守法的自觉性。(3)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继续探索和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机制,积极创造条件让代表参与立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为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服务。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