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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见义勇为奖励保障条例

时间:2012-09-28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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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记者 林洪演)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9月27日对《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草案修改稿加强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在审议中表示奖励仍然偏低,并建议要重奖,对于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欧广源:因见义勇为牺牲者应奖励100万

  修改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待遇外,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奖金、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的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二十万元奖金、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以上的奖金;其他如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也有相应的奖励。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表示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还是太低。“现在发生车祸、飞机失事等公共安全事故离世的,赔偿额都不只三十万元,何况现在是见义勇为牺牲的!”。他认为要使因见义勇牺牲者牺牲得更有价值,“对于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省政府应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其他的情况也要相应加大奖励。”

  见义勇为者子女受教育问题引争议

  奖励和保障不要繁琐 要实在好操作

  为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修改草案中增加了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就业援助,低收入家庭救助,致孤人员和儿童生活、医疗保障,教育优待,住房保障和优先入户等方面的保障条款。

  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上,修改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参加中考、高考的,应当给予一定优待。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许家瑞认为,对残疾的认定有很多级别,有重度轻度,泛泛讲致残人员,也会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困难,关于中考、高考一定优待问题,一定要有相应配套,要有相应的规定去保障,不然可能只是“空谈”。常委会委员王雪华则主张删掉这个条文,“前面已经有很多保障性的条文,这个条文没有操作性,高考现在的加分很多都取消了,没有操作性的不如取消。”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也认为没有“面面俱到”的必要。“不要太繁琐,在一次性补助和提高保障上下工夫,一次性重奖加上几个方面的保障,确定范畴、对象、方法,奖励和保障要实实在在,便于操作,不要太复杂。”这个建议得到了在场多数委员的赞同。辛瀑委员也表示奖励的思路要理顺,一次性奖励大些,容易落实,不要无限扩大,应把这个力量运用到见义勇为的认定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许家瑞表示,要认定就必须要公开,但如果这个人要求不公开,那怎么认定存在模糊地带,出现矛盾,怎么操作?

  此外,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将被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也将得到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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