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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约束力待提高 保障机制建设需提速

时间:2012-11-26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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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记者 林洪演 任宣)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建国率领的调研组近日到我省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情况及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进行调研。今日(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召开座谈会,总结我省近年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经验,研讨法律制度设计和实施中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维龙出席会议,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团省委、省妇儿工委相关负责人在会上作了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情况的工作汇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情况及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调研会现场。

  我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任务全国最重

  1999年颁布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未成年人成长得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据悉,调研组此行重点是了解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条文中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相适应的章节、条款,并听取对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意见、建议,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预防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依据。

  我省是全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任务最重、外地籍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判后监管任务最重的省份。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1年,我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35061名,约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省法院2012年前三季度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已经超过2011年全年总数,近两年出现了逆向反弹趋势。据省检察机关反映,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我省检察机关受理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29530人,占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受理人数的6.3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理人数虽呈逐年增加趋势,但占总受理人数比例在逐年下降。

  职责规定抽象 法律约束力待提高

  据了解,现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过于抽象,部分职责缺乏相应的责任条款和追责机制,法律的约束力有限,既未设定专门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监督、协调的机构,也未能将各部门的工作具体化,对预防工作的联系、协调、评价等制度无相应规定,阻碍了法律的落实,造成了“谁都管、谁也管不深”的现状。

  相关机构负责人建议要细化家庭、学校、社区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应增加一些刚性条款,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此外,应进一步规范教育内容,通过立法形式,将公民教育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范畴,同时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作为小升初、初升高的入学考核之一。

  审判机构建设滞后 建议加快设立少年法庭

  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洪适权提出,要大力推进司法机关专门机构建设,法律应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省级法院和检察院应当设立独立建制的机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他指出,我省法院在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建设方面,与全国先进省、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2011年底,河南省和山东省已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审判庭在全省法院的占比都已经超过60%,而我省只有2个中级法院和26个基层法院成立了未成年人审判庭,仅占我省法院的18%,而省法院至今仍未设立专门机构。

  缺钱导致工作难开展 资金投入需财政保障

  在资金保障方面,洪适权还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了一些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的举措,但由于资金制约等因素,多项卓有成效的特色制度难以推广和普及,一些正在开展的工作也由于没有资金保障而无法形成长效机制。

  据了解,即便在我省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也没有将法院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没有专门的资金扶持,缺乏必要的配套保障机制,法院审判以外的延伸帮教工作难以开展。

  他建议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项基金,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通过政府财政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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