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行为 最高奖励100万元
本网讯 (记者 林洪演 任宣)今日下午(11月27日),《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条例文本第三次摆上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桌。经过前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草案修改二稿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金额最高提升至100万元,文字表述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都有大幅提高。据悉,条例有望于本次常委会会议上通过。
注重实用性 力主提高奖励额度
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对于条例表述的严密性提出了很多意见,修补了不少表述上的漏洞,使条文逻辑更清晰,表达更具体。记者在草案修改二稿中发现,相对于修改前草案第七条“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的笼统提法,草案修改二稿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更加明确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用途。
二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没必要面面俱到,有些规定过于繁琐,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中考、高考给予优待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记者发现,草案修改二稿里中原本操作性不强的规定已经删去。在二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认为,牺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过低,主张提高奖励额度,以进一步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牺牲者最高奖励100万
二审中关于提高奖励额度的建议引发了热烈讨论,得到了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同。本次三审审议,奖金额度得到大幅提升,成为条例修改的最大亮点。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评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因见义勇为牺牲的,颁发100万元的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的抚恤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的抚恤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的抚恤奖金。此外,见义勇为伤亡人员还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同时,为统一标准,从严把关,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草案修改二稿建议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由省人民政府评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由省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抚恤奖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大法委主任委员金正佳表示,省人大法委、法工委研究后认为,提高奖金额度有利于发挥奖励措施的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大力支持和弘扬社会正气的导向,能够有效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困难,本条的修改是在民政部等七部委2012年7月《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基础上所作的规定,既与国家和我省已有的抚恤补助规定相衔接,又体现了本条例的特色,具有很强的社会感召力,社会反响很好。
奖励标准高于烈士?
见义勇为者无法定职责应奖励更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见义勇为牺牲者奖励100万已经高于烈士的补助标准,会不会出现影响和谐稳定的情况。省人大法委主任委员金正佳回应道,条例在修改研究过程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见义勇为者最后被评定为牺牲的与公职人员最后被评定为牺牲的在补助上是有一个差额,前者可能会超出后者,会出现不平衡,但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这个不平衡是可以理解的。
金正佳表示,因公牺牲评定为烈士首先是有法定职责的人,军人、公安、武警等,只要从走上这条路开始,国家就赋予其可能要以身殉职的义务。既然有法定职责,国家从一开始就给予相应较高的待遇,因公殉职还有一系列配套的抚恤政策。见义勇为人员没有法定职责,从法律上来说,没有相应的职责、义务,本来就没有这个职责,那当然要奖励得更多,从这个角度来讲是合理的。从操作性来讲,也做了统计性的分析,对于见义勇为评上烈士的,奖励双倍,除了烈士一系列待遇,还有一次性奖金,全省一年约2000-3000万支出,在财政承受范围之内,可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