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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见义勇为一次性奖励全国最高 人大立法"以人为本"

时间:2012-12-24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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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记者 林洪演 任宣)《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今日(12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政委邹文强分别向媒体介绍了条例制定的意义、特点和主要内容,促使全社会了解和熟悉该条例,促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张兴劲主持。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介绍条例制定的意义、特点和主要内容。 

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张兴劲主持。

 

  一次性奖励全国首创金额最高
  非广东户籍、保安等公职辅助者纳入保障
  从条例实施日起,我省将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额外一次性发放高额抚恤奖金。据悉,此举属全国首创,而真正形成法规的也是广东的奖励金额最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具体额度是:牺牲的,颁发100万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实施见义勇为,条例扩大了定义的适用范围,条例把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籍协管员等辅助人员也纳入保障范围。金正佳表示,虽然是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和公职人员一起配合工作,但是从他们的主体身份来讲,他们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和警察、公安干警同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见义勇为的主体应当包括这部分人。此外,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广东行政区内,并没有对户籍作出限制,对于非广东省籍见义勇为者也一并纳入保障范畴。

  以人为本

  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政府代赔
  据介绍,条列的修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立法“人本理念”的特点。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额外设置了一次性抚恤奖金,充分地体现了对弘扬社会正气、扶危济困的这种行为的褒奖,体现了对生命充分的尊重。
  条例中还设置了先行垫付和经济补助的制度,规定了对低保人员救助优先入户等等一系列保障措施,力求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一些实际困难,同时主张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采取适当、有效方式,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牺牲。为使见义勇为人员得到及时的救治,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以及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由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
  条例还规定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体现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支持和关怀。“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过程可能对无辜的第三人造成了损害,从民法的角度来讲,第三人遭受损害应该获得赔偿,但见义勇为实施的这种行为,在主观上的讲是善意的,应由政府的专项经费来赔偿。”金正佳说道。

  见义勇为奖励资金将纳入政府预算
  省政府1998年制定的政府规章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比如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的经费在有些地方往往得不到落实,各地对慰问的奖励的做法不一致,不平衡,甚至存在着较大差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生活保障不到位等。
  金正佳表示,一次性抚恤奖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放,可避免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造成各地在条例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不平衡。“人大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资金已准备纳入政府的预算安排。”他说道。
  为解决当前我省见义勇为工作经费保障不落实的问题,条例规定设立专项经费,建立先行垫付和经济补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专项经费,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条例同时规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力主提高奖励额度
  省人大坚持“开门立法”

  条例修订经过了三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委员对于条例表述的严密性提出了很多意见,修补了不少表述上的漏洞,使条文逻辑更清晰,表达更具体。在审议草案修订二稿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规定过于繁琐,一些保障措施操作性不强。他们还认为,牺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过低,力主提高奖励额度,以进一步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经过研究讨论,最终把一次性抚恤金额最高上提至100万元。
  此外,省人大立法延续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金正佳表示,省人大立法机关高度重视网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规草稿提出以后,在几次审议过程中都会推出不同的版本向社会征求意见,由专人对网上意见进行搜集和整理,条例修订的审议过程中都能搜集到了许多的网民的相关意见,很多是对法规条款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也有是关于具体情况的反映,对于这些意见的处理,涉及到法规的,都会进行认真的梳理和研究,吸取合理的,同时也会把网民反映情况的意见转到政府有关部门。
  他还表示,省人大以后将坚持开门立法,把广泛地征求民意作为立法工作过程当中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吸取最广大民众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法律法规是为百姓服务的,广泛地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对于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实施有积极意义。

  【解读】

  1.条例实施过程中,有没有具体措施防止居心叵测之人为了获取高额奖金钻空子,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够以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几个概念如何界定?

  对于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的人怎么去鉴别,从制度的设计上来讲,首先是确定了一套确认程序,还设置一个专门的审查确认机构。见义勇为行为通过这套程序向审查机构来进行申请确认,有关部门和公民个人也可以进行举荐,有关情况经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查、评定,最后得出一个确认结论。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在鉴定委员会确认程序工作过程当中就会被筛除。

  对于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的认定,怎么样鉴定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国家有关部委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也有了现行标准,按照规定去做。见义勇为行为评定委员会是由政府的各个部门的人员,同时还有专业人员,包括伤残鉴定的专家、劳动技术的专家等各个方面的技术专家,见义勇为行为评定人员的构成广泛,而且能够体现公正性、公开性。

  2.这一百万的抚恤金有没有收税?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对犯罪分子造成了伤害,以至于达到了犯罪行为,比如把人撞死了,比如有些出租车司机驾车去见义勇为的时候把人撞死了,本身也涉嫌犯罪行为,这种情况还算不算见义勇为行为,如何定义这种情况?

  国家对抚恤金奖励规定是不用纳税的。我们鼓励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要尽可能地考虑当时当地的情况和条件,不要超越条例,也不要超越自身的能力,或者是以更大的牺牲去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如果因见义勇为违法犯罪,或轻或重,就需要鉴定委员会去鉴定他的行为、主观动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过程当中过错程度等方面,这个法规对此问题不可能涉及得太具体太细致。

  3.一百万的抚恤金非常高,但革命烈士的抚恤金没有这个高,这是一种不公平吗?外地人在广东见义勇为,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主体人员不是那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主体,和警察、军人是不一样的,军人和警察是国家发给薪金报酬,赋予他特定的工作岗位、特定的工作职责,这个职责其中包括相当大的危险性,军人可能要上战场,公安干警可能会和犯罪分子进行搏斗,从他们的职业来讲就有这样的特性,身为军人、公安干警必须这样去做,不做就是丧失了自己的职责,还要追究责任。

  这个条例规定的非公职人员,没有法定义务实施见义勇为的时候,也就是说在做责任和义务以外的事情。从这方面来讲,他们平时享受不到国家所给予军人、公安的那种待遇,他实施了这种行为以后,或者牺牲了以后,国家理所当然应该给他更高经济上的补偿和保障。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褒奖主要是针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是行为实施地,而不是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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