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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拟禁“死猪漂江”

时间:2013-03-1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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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黄浦江上游漂浮死猪事件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3月13日下午,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拟禁止“死猪漂江”,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不具备废弃物处理能力的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应当及时将产生的科研教学和诊疗废弃物送交指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委托其进行处理。

  为了更好地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条例》规定,发现疑似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在作出诊断结论前,禁止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的物品流出疫区。诊断为动物疫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诊断为非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解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对于“疫区”,《条例》明确,对发生动物疫病并被封锁的疫点、疫区,在所有患病动物及其同栏、同群动物被扑杀、销毁后,经对该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染疫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认,报原决定封锁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为防止“死猪漂江”事件再发生,《条例》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不具备废弃物处理能力的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应当及时将产生的科研教学和诊疗废弃物送交指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委托其进行处理;其中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垫料、包装物等与动物、动物产品直接接触的物品,承运人必须在装前和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动物交易场所、加工场所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来源:深圳商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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