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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18”,多了这部法……

时间:2019-06-20 来源:西交民巷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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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8日,网络购物节又来了。
  掐指一算,早在一周前,大家的“小算盘”就开始噼里啪啦地打了起来;
  眼瞅着大家纷纷开启“囤货狂魔”属性,化妆品、服装鞋帽、零食都逃不过一个“囤”字;
  在“买X减X”“打折”“满减”“礼券”中归纳最经济实惠的购物方案……
  当然,还有一些事大家必须得上心,比如,线上线下产品不一致、大数据杀熟、虚假促销、刷单虚假评价等问题。
  电商法实施半年,成效显现
  商务部在今年2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2018年,全国网上零售额突破9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过7万亿元,同比增长25.4%。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加快推进制定电子商务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
  2016年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初次审议。
  2017年10月,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审议。
  2018年6月,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审议。
  2018年8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并高票通过。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对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19年2月,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向板桥新城某餐饮公司开出了一张500元罚单,因当事人在饿了么电子商务平台提供餐饮服务,却并未依法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2019年3月,杭州市萧山市场监管局查处了淘宝网上一家涉嫌无照经营卫浴产品的店铺。因其未在平台上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且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2019年4月,青海省海东市查处一例违反电子商务法案件,开出了5万元行政处罚罚单。原来,被处罚的外卖运营中心存在随意限定或缩小配送范围的行为,影响了该外卖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常配送和经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外卖运营中心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
  而上面这些“罚单”开出的依据,就是电子商务法。
  电商法,管的“宽”
  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为网购消费者筑起了法律的“防火墙”。电子商务法具体作了哪些规定?如何为消费者撑腰?小伙伴们可要仔细看看。
  有假货?平台经营者或担连带责任
  在发展之初,电商对消费者最大的“诱惑”就是两个字——便宜,很多“山寨”商品随之而生。
  “看到网上耐克鞋188元,还说假一赔三。结果付钱后卖家直接给我寄了四双。”关于假货的段子至今仍在流传。
  “假货”是消费者最避之唯恐不及的事情,对此,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等作了严格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无故取消消费者订单
  在电商平台促销活动中,因卖家“砍单”引起的消费纠纷不少。经营者无故取消消费者订单的行为,或者在用户服务协议中保留涉嫌砍单的条款,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不能随意删差评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点评造假、删除用户评价等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评价权的事件频频发生,引起广泛关注。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评价权。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禁止大数据“杀熟”
  “杀熟”不是一个新名词,顾客越“老”越“值钱”。但凭什么回头客反而多花钱?
  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引发消费者不满。对此,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等作了严格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
  电商“杀熟”的背后,是消费者“裸奔”的隐私。
  电商平台促销活动时期是消费者信息泄露的高发期,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强化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标电子商务法确保用户查询、更正、删除、注销账号数据权利的自由行使和有效实现。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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