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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获通过

时间:2013-07-03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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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深圳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须统一着装,语言文明,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例》)近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议上表决通过,城管执法行为从此更加规范。

  首次立法明确城管执法范围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连续发生的城管事件引发各界对规范城管执法行为的关注。《执法条例》是我市首部城管专门法规,解决了此前城管执法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执法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的问题。

  《执法条例》明确,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事项应当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具体包括8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道路、禽畜屠宰、文化市场等方面的部分执法事项。

  值得关注的是,燃气管理、烟花爆竹、午托机构及教育培训机构等几项没被列入城管职责范围内。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城管行使这些职责确有不宜之处,但是鉴于已执行多年,不宜轻易改变。现在将其归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中,仍由城管执行,今后适时作出调整。

  执法时须统一着装

  为了确保综合执法部门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执法条例》规定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统一着装,行为规范,语言文明,程序合法。

  《执法条例》还就创新城管的处罚机制作了一些探索,旨在使城管执法少一些“冷酷无情”,多一点“柔性”。比如,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又如,当事人为法人或者能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个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城管执法责任也有了明确规定——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等情形,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指定机构配合城管执法

  城管执法人员对违法自然人处罚难是个老问题。为做到有效执法,《执法条例》规定公安部门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建立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证据联用、信息联通、执法联动的协作机制。

  违法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综合执法人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公安部门应当派员及时到达现场。

  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指定专门法庭或者专业审判庭,负责处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的诉讼和强制执行。

  无法缴纳罚款可申请社会服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怎么办?《执法条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但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当事人参加综合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8月1日起实施

  给“活雷锋”撑一把保护伞

  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近日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中获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立法旨在给“活雷锋”撑一把保护伞。

  好心助人,却反被指控侵权。“彭宇案”发生后,“好人难当”的尴尬引发社会热烈讨论。此次《保护规定》的出台,旨在弘扬助人美德,防止“恩将仇报”。

  记者留意到,《保护规定》全文仅10条,共700余字,是我市最短的法规之一。但是,在立法过程中却引起全国强烈关注,网友称赞说“微型规定”开全国先河,保护了义举。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由于缺乏专门立法,当被救助人状告救助人时,很容易将救助人当作侵权人对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确立了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原则——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

  《保护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吴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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