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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决定宣讲会

时间:2016-12-12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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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人大网讯(记者林洪演 通讯员任宣)《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推动《决定》的全面宣传贯彻实施,12月12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决定》宣讲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作宣讲报告,省政府副省长许瑞生作贯彻部署讲话。

12月12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决定宣讲会。

  陈小川指出,要准确把握《决定》的重点内容,全面贯彻执行《决定》的各项规定。《决定》明确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公益性,强调选址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突出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建立健全长期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兼顾平衡各方利益;提出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改造升级的要求;加强宣传和监督,健全公众参与程序;完善纠纷协商机制,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

  陈小川强调,切实抓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和各项普及工作,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群众了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公益性质,认识设施的选址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向公众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处理知识;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操作性细则,切实保障和解决好设施建设过程中受影响群众的利益,努力破解"邻避"效应;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继续关心和重视《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强化对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执法监督和检查,对《决定》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确保《决定》的各项规定能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许瑞生指出,要坚持科学选址,各地要将垃圾处理项目选址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作好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建章立制,加快构建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村民的扶持和回馈;坚持规范运作,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营水平,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建成的垃圾处理设施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等级评价,对不达标设施要求限期整改,确保项目高水平安全运营;坚持公众参与,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抓好组织实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决定》的全面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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