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如何?执法检查报告出炉
建议“禁止城镇开发随意挤占渔港发展空间”
渔业发展是推动海洋经济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地贯彻实施情况如何,有什么经验做法,存在哪些困难?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其中,针对部分地区存在城镇开发建设不断挤压渔港陆域空间的现象,报告建议,要明确划定“渔港核心保护区”和“产业配套拓展区”,禁止城镇开发随意挤占渔港发展空间。
规划建设18个特色渔港经济区
近年来广东将渔港规划建设攻坚列入实施“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九大攻坚”行动之一,报告提到,我省相继印发《广东省现代渔港建设规划(2016—2025年)》等文件,规划建设18个特色渔港经济区,渔港有效避风率稳步提升,已初步形成以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龙头,二级渔港、避风锚地为支撑的现代渔港体系,在提升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增强渔船安全监管水平、促进渔区经济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执法检查也发现一些短板弱项,渔港布局密度偏低,且渔港等级较低,港池有效避风水域严重不足,渔港基础设施仍显落后。检查还发现,部分地区存在城镇开发建设不断挤压渔港陆域空间的现象,难以配套建设水产品交易、冷链物流等设施,渔港建设发展受到阻碍。例如,有的渔港码头后方即为渔村,几乎无陆域配套用地;有的渔港后方即为城市岸线,建设大型生产设施需要拆迁、调规等,实施难度大。
对此报告建议,要加强渔港规划建设,重点提升粤东、粤西高等级渔港覆盖率,落实《广东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2025年底前完成全省渔港等级认定。在预留渔港发展空间方面,报告建议,要明确划定“渔港核心保护区”和“产业配套拓展区”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明确禁止在渔港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工业仓储等非渔建设,禁止城镇开发随意挤占预留空间;对于存量空间要“紧凑化”“立体化”开发,对淤积港池进行深度清淤,并引入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优化停泊动线;在渔港后方陆域推行“垂直化”开发,建设多层冷链仓库、垂直升降式渔船维修车间等立体设施,预留未来港口机械升级的空间。
建议对“小、旧”渔船及乡镇船舶全面建档立卡
执法检查发现,广东坚持规范管理,对涉渔“三无”船舶的认定情形、处置程序、拆解销毁、监督实施等作出规定。2020年以来持续推动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开展了“不安全、不出海”“建渔港、保平安”“平安渔港创建达标”等专项整治。同时,推动建立渔民免费安全培训制度,将“渔民安全生产”纳入补贴目录,标准为550元,由实施渔民安全生产培训的企业、机构或参训渔民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并在全国率先实施渔业船员无纸化考试。
但执法检查发现,近年来,渔船生产人员流动性大,职务船员配备不足、“人证不符”现象较突出;另一方面,内陆渔民到沿海就业呈现增加态势,存在“刚出大山就上大海、抛下锄头就上渔船”的情况,对海洋环境陌生、安全意识不强。
针对老龄化渔民和内陆就业渔民,报告建议要开展“定向培训”,重点教授渔船安全操作、救生设备使用、气象预警应对等技能;鼓励和保障涉渔“三无”船舶从业人员转产转业,引导老旧渔船渔民转产至休闲渔业、海洋牧场养殖等领域,鼓励渔民发展海洋绿色生态养殖,配套就业招聘会和转产培训,降低对传统捕捞的依赖。
聚焦渔船分类监管,报告建议要对“小、旧”渔船及乡镇船舶全面建档立卡,整合船舶登记、检验、船员信息等数据,实现“一船一档”动态管理,精准识别高风险船舶。同时,建议建立“政府+村集体+合作社”管理模式,将小型渔船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渔业合作社,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配备安全设施,减少“散养”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