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关于技能人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7月1日起施行
5月30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技能人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培养掌握精湛技术的高素质技能人才,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条例》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规定政府应当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为解决当前广东省职业教育发展不平衡、政策不互通、专业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统筹解决技师学院办学经费,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者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及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
为健全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条例》明确了由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构成的新时代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受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职业教育不如普通高等教育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广东注重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推动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路径。
一方面,《条例》将国家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及时固化为制度规范。另一方面,打通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壁垒。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职称评审、职级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此外,《条例》推动“全球化”,促进技能人才跨境发展。规定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推动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同时,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在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方面的合作,逐步拓展合作职业(工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