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大: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9月1日起实施 鼓励加油站实施错峰加油优惠
今后,市民在夜间加油或可更省钱。《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鼓励加油站实施错峰加油优惠,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减少油气排放。
实现成品油全链条追踪溯源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能源物资。当前,国家层面尚无关于成品油监管的专项法律法规。近年来,成品油领域“放管服”政策的密集出台,一方面加快了成品油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市场化步伐,另一方面也为成品油市场监管带来更大的挑战,“自流黑”等非法用油问题日渐突出,迫切需要开展先行先试立法,填补成品油监管领域立法空白,构建科学高效的成品油监管体制机制,为成品油监管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以成品油质量为切入点,创新监管措施,要求以智慧化手段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成品油全链条追踪溯源。《条例》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建立成品油购销、出入库、运输、质量检测等台账管理制度,并实时上传至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相关台账凭证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市商务部门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名单和变更、撤销、注销、年检等经营信息实时上传至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擅自储存成品油最高罚20万
结合深圳市成品油监管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条例》建立成品油直接配送制度,规定建设工地、工业企业和橇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单位可以与市商务部门年检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实行成品油直接配送。
《条例》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管理,明确建设工地、工业园因行业生产确需使用,以及救灾、灾后重建及重大应急工程等特殊情形,方可设置和使用橇装式加油装置,但在特殊情况消失后,应当立即拆除。直接配送的成品油、橇装式加油装置加注的成品油,只能用于工地或者企业内特定的车辆、机械、设备。
《条例》还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罐体、箱体等设备设施存储成品油,不得非法加工、调和成品油,否则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加油站须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和在线监控
深圳作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全国首批低碳试点城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承担着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双碳”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任。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成品油经营使用环节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一方面,在总则中明确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降低成品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推动本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引导船舶燃料低碳化发展的规定;另一方面,在成品油经营环节,规定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和在线监控系统,加油站卸油应当密闭管理和进行全过程视频记录。
《条例》还鼓励加油站实施错峰加油优惠,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据了解,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臭氧浓度升高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强光、高温环境中加油时,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会快速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臭氧,不仅会造成空气质量超标,更会对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夜间错峰加油,可避开光照高峰时段,减少臭氧生成速度,同时可以分流白天加油车辆,减少等待时间,进而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