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机关2017年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部署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决定》(粤发〔2016〕4号)精神,进一步拓宽立法工作者选拔渠道,优化立法工作者队伍结构,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决定从全省范围内的执业律师、高等院校专家学者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现公告如下:
一、 选拔职位和范围
拟从全省范围内的执业律师、高等院校专家学者中公开选拔3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立法工作者,担任公务员正科级及以下职务。
二、 选拔条件
(一)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1. 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2. 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3. 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4.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实际执业不少于5年(计算执业时间截至2017年5月),从业声誉良好;
5. 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学学士以上学位;
6. 年龄不超过38周岁(即1978年5月19日后出生),身体健康,执业勤勉。
(二)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1. 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2. 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3. 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4. 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5年以上(计算教学、科研经历时间截至2017年5月),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5. 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学学士以上学位;
6. 年龄不超过38周岁(即1978年5月19日后出生),身体健康,勤勉工作。
(三)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情形
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1. 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2. 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3. 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4. 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5.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7.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三、选拔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17年5月19日至5月31日。
(二)报名方式。
本次公开选拔采取网上报名。请报名人员在公告附件下载《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报名表》。于5月31日前将填好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报名表》电子版(须附照片)和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法律(律师)执业证书、职称证明材料等有关材料电子扫描件(PDF格式)发送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处工作邮箱(2017gkxb@gdrd.cn),并在邮件主题及附件注明“报名人姓名”,如“报名人——张三”。
报名者须将本人签名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报名表》,以及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从业案例等材料(如没有论文、专著、从业案例可不提供),在5月31日前(以邮戳为准)寄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
我单位在收到报名材料将回复邮件确认。如报名者在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回复邮件,须联系办公厅人事处咨询。
(三)资格审核。
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报名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四)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考试综合成绩为100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考试综合成绩50%。
笔试后,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前,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处对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法律(律师)执业证书、职称证明等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国(境)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报考人员为高等院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应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
(五)考察和体检。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处按1:1比例提出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按照公务员招录的有关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考察和体检。
(六)确定人选和任前公示。
考察、体检合格者经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研究确定为拟选拔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广东人大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任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和待遇。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可依次递补。
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被选拔为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立法工作者,设1年试用期。试用1年合格的,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任职资格。
(二)经选拔为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立法工作者的人员,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在1年试用期内未能按照本条规定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三)本次公开选拔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处负责解释,接受省纪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组监督。
咨询电话:020-37866342、37866346(传真)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