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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号公告)

时间:2014-01-0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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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9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

  (2014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可以设5人,户数在1000至2000户的可以设7人,户数在2000户以上的可以设9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为专职或者兼职。”

  本决定自2014年1月9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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