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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养立意 教育赋能 推动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高质量发展——《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解读

时间:2023-09-28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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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养立意  教育赋能

推动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解读

  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我省生态环境教育矛盾问题的现实需要,对弘扬绿色发展理念、培育生态环境素养、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导向、目标牵引,回应新期待

  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教育工作通过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举办生态环境主题活动、培育生态环境公益项目等方式得到长足进步、创新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政府及部门相关职责不明确,经费保障、社会参与不足;师资、课程、设施缺乏,教育载体单一,教育水平不高;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不够,教育对象重点不突出等。为切实解决我省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存在的矛盾问题,多名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出制定生态环境教育条例的建议、提案,省人大环境资源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召集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专题讨论,议定通过“小切口”方式进行立法。《条例》共21条,不设章节,以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为牵引,以生态环境教育命题,以生态环境素养立意,着眼我省生态环境教育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行了顶层设计,围绕明确细化主体责任、规范构建标准体系、拓宽优化保障渠道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安排,从制度机制上为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进一步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大众化传播,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素养,激发起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

  厚植底色、生态优先,聚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风尚。今年8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社会行动起来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前沿阵地和重要支撑,是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注重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弘扬生态理念、涵养生态文化、践行生态文明,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不断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

  明晰职责、分工协作,共筑新格局

  着眼构建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的“大教育”格局,《条例》强调生态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学校、家庭、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生态环境教育责任进行了规范细化。一是定原则。第三条明确了生态环境教育的基本原则,突出了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全民行动以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二是明职责。第四条至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生态环境教育职责,压实了相关主体责任,有利于发挥政府及有关部门统揽协调、企业事业单位自主能动、群团组织密切联系公众群体的优势作用。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具体细化了学校、家庭、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生态环境教育职责,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教育中学校教育是主渠道、家庭是教育重要场所、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是教育重点对象、新闻媒体是重要阵地等因素,分别规定了有侧重、可操作的生态环境教育内容及措施。三是强引导。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场所,以及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提供教育资源和服务作了鼓励性支持性引导性规定,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教育的大格局。

  规范标准、创新载体,构建新体系

  着眼构建科学规范、内涵丰富的生态环境教育内容体系,一方面,注重在规范教育标准和测评体系上“定调子”。考虑到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教育标准和素养评测体系,有利于推进师资队伍、课程教材、教育基地等规范化建设,有利于补齐我省生态环境教育实施能力建设短板,有利于持续监测公众生态环境素养变化及区域特点,科学指导各地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第六条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教育标准和测评体系。另一方面,注重在丰富教育载体应用及创新上“趟路子”。今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为抓好贯彻、扩大影响、形成特色,第八条规定每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所在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并要求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节日纪念日主题活动期间也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考虑到各类生态环境教育设施、教育基地是全社会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区域生态环境教育实施能力的重要体现,为鼓励更多的设施开放和基地创建,第十六条对有条件的单位开放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进行了规定。同时,为增强指引、丰富载体、鼓励创新,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等条款列举式启发式规定了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多种方式方法。

  多元保障、奖惩并重,激活新动能

  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为切实推动制度有效实施、全社会积极践行,《条例》规定了相关保障措施:一是考虑到经费保障是确保教育得以实施的重要基础,第四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生态环境教育经费保障。二是考虑到生态环境教育资料匮乏、针对性不够、创新性不足等现实问题,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师资培养和课程开发,在数字政府体系框架下建设学习平台,向社会共享教育资源,并规定了资料编写、作品创作与出版等内容,不断丰富和提升教育资源及内涵。三是着眼加强日常监管和教育,第十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及方式。四是为推动《条例》刚性落实,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对在生态环境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相关生态环境教育责任的责令改正。

  《条例》的制定出台适应形势、回应关切,是“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的充分彰显,将有力促进我省生态环境教育体系的建立健全,引领和保障生态环境教育各项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推动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处处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广东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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