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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防治重点 筑牢健康屏障 力促艾滋病防治提质增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时间:2022-12-0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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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制度建设方面入手,着力规范宣传教育主体责任,优化监测与检测服务,完善疾病预防和控制、治疗和救助等制度机制,更加规范、高效、有力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

  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省艾滋病防治体系,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对推进我省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推动公共卫生强省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责任落实

  为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运行机制,推动各方落实工作责任,形成艾滋病防治有效工作合力,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并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协助、参与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和活动。同时,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基础权益保护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强化政府责任为进一步凸显政府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为强化基层防治网底,该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是压实部门职责。为促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机制,条例第四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职责进行规定,明确卫生健康、教育、科技、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促进社会共治。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的积极作用,构建群防群治的防艾治艾工作格局,条例第二条规定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五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关怀救助等工作,鼓励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是保护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营造不歧视和人文关怀的社会环境,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入托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为推动各方面共同营造艾滋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条例明确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模式,全面强化宣传工作职责。

  一是拓展宣传教育覆盖面。为充分发挥政府和有关部门参与艾滋病宣传教育的优势和力量,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基础宣教职责,要求结合本地艾滋病疫情状况和不同人群特点,组织编印有针对性的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利用世界艾滋病日、国际禁毒日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艾滋病防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动员全社会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是我国艾滋病防治的重要原则,条例第十七条对鼓励社会和个人开展宣传教育也有明确规定。此外,为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适量的版面、时段、时长宣传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并发布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

  二是压实重点行业系统宣教责任。为进一步压实重点行业系统的宣教责任,条例分别对卫生、教育、人社、海关的宣传教育职责进行了细化,第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提供艾滋病、性病诊疗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条规定教育部门应当组织编写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健康教育读本,学校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教育纳入有关课程,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一条规定人社部门应当引导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将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纳入培训内容;第十二条规定海关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并设立和公布咨询电话。

  三是明确重点人群的宣教要求。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强化警示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减少危险行为。针对我省是流动人口大省、外籍在粤人员较多、老龄化程度持续加大的特点,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以及负责流动人口、外籍在粤人员管理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在管理、服务、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第十五条规定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向老年人宣传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

  四是强化重点场所的宣传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宣传普及面,控制艾滋病流行从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条例着重对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作出规定,第八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显著位置,以及提供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明确了要求。

  优化监测检测,促进病例发现

  尽早发现感染者、尽快开展抗病毒治疗,实现有效病毒抑制是全球终结艾滋病流行的重要策略。为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优化了艾滋病监测、检测等服务要求,进一步推动早发现、早治疗,科学及时有效采取防控措施。

  一是细化监测职责。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是我国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不断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非常必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等部门在艾滋病监测工作中的职能;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在报告艾滋病和提供信息方面的要求。

  二是优化检测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艾滋病检测需求和防控需要,条例立足我省实际,优化了艾滋病检测多种途径,第十九条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门诊服务;第二十条强调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提供检测服务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在鼓励婚前孕前检测、健康体检检测、自主检测、被监管人员检测等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

  三是明确实名制和首诊负责制实名制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有效医学随访、治疗和关怀的前提,条例第二十五条强调了实行艾滋病确证试验和核酸试验实名制。为了进一步落实好首诊负责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艾滋病阳性检测结果告知实行首诊负责制,并明确了风险告知书的内容,要求开展首次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出具包含艾滋病检测结果、个人健康风险、公共卫生风险、法律风险和医学指导等内容的风险告知书,并予以解释说明,由本人签名确认。被检测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名确认。

  前移预防关口,延伸防治链条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我国艾滋病防治的方针。对于上位法已有的规定,条例结合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践,在防治链条上进行了延伸。对于上位法未纳入的防控措施,条例立足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增加了相关规定,以推动我省预防艾滋病关口前移。  

  一是细化防控措施。条例通过细化和优化各项艾滋病防控措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第二十九条细化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的义务;第三十三条优化了母婴阻断防控措施,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检测、产前指导、药物阻断、病毒载量监测、产后访视、婴儿喂养指导、随访关怀等服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分别增设了院感防控、特殊传播防控的有关规定。

  二是解决告知痛点问题。为进一步遏制艾滋病经性传播,依法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配偶和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的健康权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

  是推进非职业暴露预防加大艾滋病病毒非职业暴露预防宣传力度,推进艾滋病病毒暴露预防工作全面开展,对控制艾滋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第三十八条对非职业暴露人群的预防措施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本地艾滋病疫情实际,推进非职业暴露人员艾滋病预防措施,提供暴露前、暴露后预防性用药服务,这有助于减少高风险人群艾滋病感染和传播,进一步降低艾滋病的新发感染率。

  四是强化社会风险防控为防范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同公安机关建立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相关信息,并联合采取调查处置等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不得以传播艾滋病病毒威胁他人,第二款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完善治疗救助,强化保障措施

  党和政府一向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了包括“四免一关怀”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政府承担着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治政策、措施的重要责任。条例细化和完善了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主动和持续就诊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控制艾滋病传播。

  一是扩大关怀救助范围条例第四十四条在国家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提供救助的对象与范围,规定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药品,适当减免抗病毒治疗相关检查费用,并根据经济情况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诊疗费用,给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尽可能多的关怀和救助。

  二是注重信息和隐私保障条例结合《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强化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权、知情权的保护。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具体身份信息,从事艾滋病防治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保密。

  强化防治保障措施为推进全省艾滋病防治措施落实,条例在财政保障、队伍建设、防治物资储备、医疗保障、扶持措施、社会资金支持、信息和隐私保障等多方面进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应急药物;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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