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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大立法的探索实践与发展思路——访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

时间:2023-11-03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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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2日上午,浙江省委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这个以浙江省委名义召开的高规格会议,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亲自决策、亲自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的会议。20年来,浙江每五年都召开一次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作出部署,一直延续至今。

  浙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萌发地和法治中国建设重要实践地。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浙江如何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制定适应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治理、高品质生活要求的地方性法规,为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以“两个先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打造“重要窗口”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接受了《中国人大》杂志记者专访。

  问: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对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作出过什么重要指示和论述?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亲自出席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并就加强地方立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论述。这些指示和论述与党的十八大以后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渊源。具体来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比如他指出,党委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及时研究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这是立法工作的一个政治原则,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二是坚持立法为民。比如他指出,要坚决摒弃立法就是管理老百姓的错误观念,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牢固树立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理念,真正把社会主义法律大厦建立在人民权利的基础之上。

  三是立法要与改革发展相适应。比如他指出,浙江实施“八八战略”,离不开法制的推进、引导和保障,都与地方立法工作紧密相关。立法要为发展服务,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需要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需要作出解释的及时作出解释,使我们的地方立法与时俱进,体现时代要求,避免落后于改革发展的实践。

  问:下一步在贯彻省委十五届三次全会精神,继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方面,有哪些打算和具体举措?

  答:省委十五届三次全会提出,要建设高水平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对我省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意见》,并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对地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接下去,我们将加快制定高质量发展急需之法、高水平治理急用之法、高品质生活急盼之法,着力打造“1+N”共同富裕省域法规制度体系。

  一是进一步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要把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体现到地方立法中,做到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统筹谋划、坚持紧跟改革、坚持高质量立法、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立法的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注重创制性立法,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突出急需先立,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二是进一步推进高质量地方立法。聚焦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和开放提升,立足浙江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关键性问题,编制并实施好五年立法规划,重点围绕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治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八个方面,开展139件立法项目的制定和调研,加快构建共同富裕法规制度体系。

  三是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格局。不断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党委管大局、把方向的作用;不断强化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充分发挥人大在确定立法选题、法规草案起草、重大问题协调、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发挥政府依托作用,确保省政府提请的法规案按时保质提请人大审议;不断深化各方参与立法,强化代表作用,完善专家参与立法机制,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不断完善立法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立法宣传、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督查、执法检查,建立常态化法规清理机制等。不断健全审查指导机制,高质量推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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