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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2-01-24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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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1月21日在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林贻影

 

  各位代表:

  我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1年主要工作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深入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和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议,依法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步。

  一、聚焦建党百年重要历史节点,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不断提高检察履职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保证,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

  强化党的理论武装。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引导检察干警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忠诚根基。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赓续人民检察制度的红色基因,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发展道路。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省委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十项制度机制,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持续开展新一轮“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工作,确保中央、省委和最高检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认真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紧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政法铁军这条主线,从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高标准、高质量、高要求开展两批次队伍教育整顿。围绕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加强统筹谋划,层层压实责任,有力有序推进,全省检察机关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立足检察机关主责主业,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基层解难题”活动,切实把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效转化为服务群众、防控风险、维护稳定的实际行动。

  二、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全力以赴为广东“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切实强化为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重点围绕“双区”建设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找准检察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升检察服务保障水平。

  积极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广东建设。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力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99029人、提起公诉160955人。积极参与维护政治安全专项行动,坚决维护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对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起诉杀人、抢劫、绑架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大刑事犯罪9949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批捕涉黑恶犯罪823人、起诉1617人,起诉涉黑恶“保护伞”28人,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督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1285件。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和建议变更羁押强制措施9079人次。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6.8%。

  着力服务保障经济行稳致远。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强化追赃挽损等工作,起诉1881人。对洗钱犯罪的7类上游犯罪案件加大同步审查力度,严惩“自洗钱”犯罪,起诉149人,占全国总数的1/8。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省检察院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对涉知识产权案件,探索“四检合一”办案机制改革。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财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深化涉民企“挂案”专项清理、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作为全国首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省份,省检察院会同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8部门,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全省检察机关办理企业合规案件88件,占全国总数的1/7。立足职能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起诉涉疫犯罪981人。

  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决打击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起诉305人。积极参与“全民反诈”“断卡”专项行动,起诉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4951人。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从业禁止、教职工入职查询等制度。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737人、起诉6453人。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捕3404人、不起诉1801人。做到群众信访100%回复,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办理群众信访80067件。积极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办理支持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698件。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向因案致贫返贫的2369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金4720余万元,同比上升50.8%。

  三、立足维护公平正义,依法全面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强化刑事检察。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立案1375件、撤案1607件,追捕1466人、追诉1371人,对违法取证、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976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69件。开展集中清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依法收押和判处实刑罪犯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核查3291人,已纠正3282人。按照队伍教育整顿统一部署,开展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专项监督。构建“派驻+巡回”监督模式,对省内8所监狱、12个看守所、26个司法所开展巡回检察。

  强化民事检察。专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民事检察工作,进一步提升精准监督水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642件。省检察院与省法院联签《关于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050件,采纳率为98.7%。落实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纠正虚假诉讼913件。

  强化行政检察。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7941件,同比增长7.1%。对23件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判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有效化解行政争议703件,其中争议5年以上的49件。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办理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654件,涉及各类土地260余万平方米。

  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坚决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429件,办理诉前程序8513件,提起公益诉讼567件,经生效判决、调解书等确认损害赔偿金额33.5亿元。深入开展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部署开展红色革命资源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专项监督,积极探索网络治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新领域公益诉讼。

  四、着眼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

  认真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检察办案工作机制,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制约,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抓实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深入开展执法督察,促进依法履职。落实司法亲历性要求,各级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33312件。全面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坚持检察官员额省级统筹、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进退流转机制,启动新一轮检察官遴选和首次逐级遴选工作。

  持续深化检察管理。进一步健全案件质效指标和检察官履职绩效相统一、正面激励与负面评价相结合的考评体系。坚持案件质量管控关口前移,运用“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全省刑事检察“案-件比”降至1:1.2。深入开展案件质量专项评查,评查案件47950件。省检察院每两个月开展一次业务工作分析会商,切实强化办案监督和业务指导。

  着力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真落实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推进在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现刑事案件数据共享,促进提升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加强“两法衔接”平台运用,受理案件605件、同比上升8.6%,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589件、同比上升8.3%。

  继续在反腐败斗争中履行检察职责。加强监检衔接,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证据审查等工作机制。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503人、起诉1173人。依法行使侦查权,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167人。

  五、对标“五个过硬”要求,持之以恒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不放松,努力锻造“四个铁一般”检察队伍。

  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业务。常态化开展政治轮训,组织形式多样的党课宣讲、红色教育、典型选树活动。持续深化模范机关创建,完善“三重三联”系统党建工作机制,获评广东基层党建创新十佳案例。全省检察机关有27个集体和42名个人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涌现出南粤政法英模、平安英雄等一批模范典型。

  突出专业能力提升。落实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青年培优、青年检察官“双导师”等制度。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组织分层分类培训12.8万人次。强化教育培训需求导向,评选26门全省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以课程研发建设带动检察干警教、学、研水平一体提升。

  扎实推进作风建设。坚持严的主基调,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严查严防违规干预、插手和过问检察办案等问题。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抓在日常、严在经常”的正风肃纪长效机制。加强对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的检务督察,共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171人。

  着力夯实基层基础。注重强基导向,认真落实最高检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25条意见”,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和基本能力建设。发挥干部协管职能,配合地方党委选优配强市县两级检察院领导班子。作为省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揭牌。深入推进新时代“五好”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开展“一院两品”融合品牌评选、十佳文化品牌创建等活动。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省检察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若干规定》,推动代表委员联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办结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10件、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3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观摩视察、公开听证等活动1.1万人次。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52378条、法律文书111003份、重要案件信息16844条。加强检察新闻宣传,着力弘扬法治主旋律,全省“两微一端”发布信息103924条。

  各位代表,回望在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2021年,广东检察机关始终与党和人民同心,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同向,与法治广东建设同行,各项检察工作继续稳步向前。我们深刻体悟到,新时代广东检察事业每一步发展、每一个进步,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同时离不开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各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全省检察机关,向大家致以崇高的敬意、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与党和人民的更高期待、时代发展赋予的更重责任相比,全省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还需进一步创新思维、完善举措,检察工作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亟需增强。二是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还需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担当,聚焦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新兴领域,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不够精准,与落实“法律监督不留死角”的要求还有差距。三是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深耕细作、久久为功,办案理念、人才储备、履职能力等方面,仍需在新形势下的检察实践中不断淬炼提升。对这些不足,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022年工作安排

  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省委全会的部署,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方案,抓住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这条主线,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助力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努力在检察事业新征程中创造新的更大成绩。

  一是持续强化政治引领。旗帜鲜明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建立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干警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二是持续强化服务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助力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优化营商环境。出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意见,提升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水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三是持续强化为民司法。加强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检察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检察公开听证、司法救助、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四是持续强化法律监督。开展“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改革创新项目”创建活动,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检察官惩戒、司法责任追究等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广东、法治广东建设。

  五是持续强化队伍建设。深化队伍教育整顿,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促进队伍专业化建设。按照最高检“质量建设年”的部署要求,以强作风、重落实、提效能为导向,推动检察政治建设、履职能力水平整体提升。

  各位代表,奋斗是新时代开拓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最好的姿态。新的一年,广东检察机关将牢记初心使命,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更加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努力为广东实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 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建立了包括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在内的政权机构,这是人民检察制度的光辉起点。90年来,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人民检察制度从无到有、薪火相传,不断发展壮大。

  2.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党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中共中央文件”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专门印发《意见》,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共20条,从“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维护司法公正”“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等5个方面,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有力推动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按照党中央、省委和最高检统一部署,全省检察机关自下而上、分两批次开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批从2021年2月底至6月底,在市县两级检察院开展。第二批从2021年8月中旬至11月中旬,在省检察院和广铁两级检察院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围绕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抓好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始终坚持高起点部署、高标准推进,两批次队伍教育整顿衔接实施、联动开展。在学习教育环节,以党史学习教育为牵引,一体推进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在查纠整改环节,聚焦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顽瘴痼疾问题开展整治工作。在总结提升环节,着眼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建章立制2707项。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基层解难题”活动,共推出462项为民项目,为群众解决困难和诉求问题5963件、出台便民利民惠民措施2311项、举办公开听证1579场次。

  4. 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021年,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85%以上。

  6. “自洗钱”犯罪:指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7类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同时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反洗钱工作关系重大国家利益,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自洗钱”入罪。广东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工作部署要求,注重在办理上游犯罪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深挖洗钱线索,全年以洗钱罪提起公诉案件数在全国检察机关排名第一。

  7. “四检合一”办案机制改革:2021年,省检察院认真落实最高检部署要求,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探索将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统筹运用到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推进案件办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人员专业化,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8. 涉民企“挂案”专项清理:按照最高检、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依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八节涉及罪名以及第五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立案办理的涉民企“挂案”,开展专项清理活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挂案”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后虽未采取强制措施,但超过二年未移送审查起诉,或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未移送审查起诉,也未依法作其他处理或者撤销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超期未办结的案件。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清理涉企“挂案”769件,清理完成数位居全国检察机关第一。

  9.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指检察机关对办理的涉企业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2020年3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第一期试点,我省的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宝安区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2021年3月,最高检扩大试点范围,我省的广州、深圳、佛山、江门等地检察机关作为第二期试点单位。试点以来,省检察院专门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各试点单位企业合规工作的统筹研判、指导督导,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10.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的,商请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2021年10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省贸促会等9部门,联合发布《广东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共同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承担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等职责。

  11. “断卡”行动:近年来,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问题突出。在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两卡”活动的犯罪人员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合力斩断犯罪链条。

  12.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13. 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从业禁止、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14. “派驻+巡回”监督模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指以派驻监狱检察人员为基础,调整充实力量,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狱的罪犯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监管安全等活动开展法律监督。

  15. 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2020年7月,最高检针对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向最高法提出完善审判监督和管理、压实司法责任等建议。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逃避债务或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公民财产等权益的行为。实践中,常见于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领域。

  16.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针对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被驳回,但当事人的诉求合理合法、有矛盾化解可能,以及行政裁判确有错误致使行政争议未能化解等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彻底、妥善解决。

  17.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裁定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采取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18. “案-件比”:指实际发生的“案子”数量,与司法统计的程序性“案件”数量,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当事人一个“案子”,经过办案机关若干程序环节,就被统计为若干“案件”。“案子”经历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案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诉累也越重。最佳“案-件比”是1:1,即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建立“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意在督导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2021年,全省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2,低于2020年的1:1.44,体现我省案件质效不断向好。

  19.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为推动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2021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常驻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共同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等职责,共同提升检察监督和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

  20. “三重三联”系统党建工作机制:根据省检察院党组制定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省检察系统党的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构建“重要载体联抓、重大平台联建、重点项目联创”的“三重三联”工作机制。2021年10月,在“百年奋进、永葆初心”第二届广东基层党建创新案例征集遴选交流活动中,该机制入选全省十佳案例。

  21. 坚决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指2015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同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6505件,处理违反“三个规定”检察干警414人。

  22. 最高检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25条意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抓基层强基础的决策部署,指导新时代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共7个部分

  25条措施,明确了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任务要求,提出“ 全面加强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纪律作风建设、智慧检务建设,着力打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新时代基层检察院” 的目标任务。

  23. 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检察院:经中央湾区办、最高检、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批复,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检察院由广东省检察院派出,行使基层检察院职权,由珠海市检察院作为上一级检察院履行相应诉讼职责。2021年12月28日,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揭牌仪式。

  24.“一院两品”融合品牌:按照《广东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基层检察院“一院两品”共建共享活动实施方案》,以推动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频共振、融合发展为目标,省检察院组织评选10个“一院两品”融合品牌,供全省检察机关学习借鉴。

  25. 十佳文化品牌创建: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品牌选树展示活动方案》,2021年7月,省检察院组织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文化品牌创建活动,围绕选树展示“优秀办案团队”“先进工作机制”“精品案例故事”等品牌建设成果,评选出10个全省十佳文化品牌,推荐1个文化品牌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文化品牌。

  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案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意见》,省检察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若干规定》,从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奖惩规定等方面提出18条举措,进一步提升代表委员联络工作质效。

  27. “法律监督不留死角”:《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12条规定:完善对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等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

  28. 省委实施方案:为抓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2021年12月,中共广东省委制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紧密契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落实中央文件作了细化实化,重点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践问题,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广东、法治广东建设。

 

  附件2

全省检察业务工作有关数据图示

 

  图一:全省检察机关批捕案件前10位罪名占比情况

 

图二:全省检察机关起诉案件前10位罪名占比情况

 

图三:粤港澳大湾区九市检察机关起诉案件基本情况

 

图四:全省检察机关起诉涉民生案件基本情况

 

图五: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分类情况

 

图六: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分类情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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