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媒体聚集 > 热点专题 > 广东人大在行动 推动并监督“河长制”在粤全面落实 > 省人大推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河长制实施情况监督办法(试行)

时间:2016-12-15 来源:广东人大网
分享到:

  为了进一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河流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结合我省推行河长制的实践经验,依照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河长制是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级地方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地方领导负责制。河长为辖区内河流水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河流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应结合本地河流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情况以及河长制考核结果,根据需要安排监督议题(项目)、代表活动,并将河长制的落实和履职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
  三、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河长制实施情况监督,重点监督河长制工作机制、目标确定、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以及河长制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涉河违法违规事件处理、巡查、河长培训、信息报送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也可以根据当地河长考核情况确定监督的重点内容。
  四、省人大常委会主要监督省政府及其相关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中领导责任、统筹责任、协调责任、督导责任的落实情况。
  五、市级人大常委会主要监督市级河长履行下列职责的情况: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二)指导本市河流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
  (三)推动河道治理及河流相关重点工程建设;
  (四)协调解决河流整治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督促市相关责任单位和下级河长履行职责完成目标;
  (六)推动“互联网+”治水信息平台建设和使用;
  (七)鼓励治水创新,交流治水经验。
  六、县级人大常委会主要监督县级河长履行下列职责的情况: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责任河段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二)督促责任单位按时完成责任河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相关任务;
  (三)协调解决责任河段整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按标准落实河道及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经费和人员;
  (五)组织制定镇(街)、村(居)级河长的具体职责;
  (六)监督本县(区)相关责任单位和下级河长履行职责完成目标。
  七、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各地实际,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组织代表开展水环境或河流污染治理专题视察、开展河长制实施情况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约见河长、委托第三方评估河长制运行成效、邀请环保咨询专家参与监督活动、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河长制实施情况监督,并将有关资金安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监督的内容。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河长制实施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跟踪落实工作。必要时,可以将有关单位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或依法启动询问等程序。
  八、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跨区域河流河长制实施情况监督,并在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予以列明。省人大常委会要发挥协调和指导作用,流域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上下之间、各市人大常委会之间、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通报工作计划和监督成效,加强工作联动,共同推动解决水环境治理重点难点问题。
  九、省人大环资委可以适时向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函告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河长制实施情况监督的相关情况。
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河长制实施情况监督应当增强工作透明度,监督工作计划、监督过程、监督结果均向社会公开;应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宣传力度;应当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社会参与度。

附件:
相关稿件:

广东人大
微信公众号

南方+客户端
“广东人大发布”
南方号

粤当家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