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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为什么能够行得通

时间:2017-01-04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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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管一条河,管一片湖?不少地方的一个做法是推行“河长制”“湖长制”。
  最近,有报道说,三年多来,“河长制”治理模式使嘉兴实现了水质由V类和劣V类为主向以IV类为主的转变,劣V类水体由61.2%减至3%,降幅达95%。近几年,广东省如珠海、惠州等城市均讲到落实“河长制”,打造生态堤岸。
  “河长制”由江苏无锡首创,源于太湖蓝藻暴发。各地参考这一做法,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湖长”,负责辖区内河流湖泊的污染治理。太湖的污染痼疾因这一机制收了多大实效,未见详细数据,其他地方也有像嘉兴这样对外公布取得效果的,也有具“河长制”之名,效果却不匹配的。比如宁波曾有媒体报道,当地一些公示牌公布的河长电话,要么打不通,要么接起后即被挂断,要么不是河长本人的电话。
  “河长制”出现的背景,是一些地方的环境污染已经积累到严重程度,但治理极为不足。这使得此种探索承载了很大的期待。但这么多年过去,一个很大的变化是,环境污染所激起的理念和现实中的反应,已不同往日。在顶层设计层面,不乏各种深刻的表述,在现实治理层面,各种要求、禁令更趋于严苛。在这个语境下看,类似“河长制”“湖长制”这样的举措,需要予以客观认识。
  如果说“河长制”“湖长制”的特点是定点到人,让每一片需要保护的水域有责任主体,那么现在的环保标准,不仅内含这样的要求,而且对责任有更严的指向。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最严格体现在哪里?就体现在责任的覆盖广度和闭环效应中。
  去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其中一个核心内容,就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首提“党政同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以此来看,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湖长”,不仅是给河流、湖泊找到“主人”,而是所有生态资源在根本上都应被纳入明确的责任体系之中,不应有责任的盲区和死角。
  由此推开,无论一条河、一片湖,还是一座山、一片林,是不是都要为它们指定一个个“长”,不是最主要的,重要的是本应有的责任是否清晰,是否得到落实。现在围绕环境保护、生态文明而进行的提档升级,最核心的指向在此。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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