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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扶贫物业租赁期限的规定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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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某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某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细则与民法典等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

  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扶贫物业承包租赁经营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若特殊情况,其合同的时间不能超过9年。”

  对细则进行审查时,合同法仍在实施,其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吸收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其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某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尽管扶贫物业的建设资金来源有其特殊性,但在法律层面,扶贫物业也是民法意义上的物权,其作为租赁物出租时在法律性质上与其他租赁物无异,出租扶贫物业应当执行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无论是细则出台实施时仍在施行的合同法,还是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均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细则关于扶贫物业承包租赁经营年限的规定,与上位法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相抵触,涉嫌限制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

  某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区司法局及主管部门沟通,认定细则上述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市司法局及主管部门承诺修改,并已启动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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