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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区区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关于增设专家组评审方式的规定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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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某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对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某区区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与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

  办法第十六规定:“区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区属粮库储存,也可通过招标或专家组评审形式,择优选定实力强、信誉好、具备承储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储存……。”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由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某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办法关于通过招标或专家组评审形式选定政府储备粮储存粮食企业的规定,增设了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涉嫌以专家组评审方式规避招标,与上位法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定相抵触。

  某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与区政府办公室及主管部门沟通,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认定办法上述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2020年12月,某区政府办公室对办法进行修改,删去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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