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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扩大石材加工活动应在密闭厂房内进行的范围的规定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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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2018年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某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不一致。

  办法第八条规定:“石材加工活动应当在相对密闭厂房内生产,生产区、原辅材料储存区、成品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合理布置;生产区、原辅材料储存区、装卸车区及污染治理设施区等区域地面应当进行硬化、防渗处理以及实现雨污分流;湿法作业区及废水处理区周边应当设置围堰;厂区环境应当保持整洁,道路及空地全部采取硬化或者绿化措施,原辅材料储存区应设置顶棚及四面围挡,生产区域、设备和管道等保持清洁;散装物料的运输车辆必须严密遮盖,首选罐式车辆,防止物料洒落及扬尘,厂内运输道路应定期进行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出入厂区必须采取有效清洗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石材加工对象主要是花岗岩、大理石、人造石和玉石工艺品,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水污染物(悬浮物)和气态污染物(粉尘),只有大理石拓补底板和人造石、工艺品制作等需要使用树脂进行粘结、固化的才产生有机废气。办法要求所有石材加工活动都在相对密闭厂房内进行,扩大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情形规定的范围,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涉嫌违法增加公民、组织的石材加工生产的义务。

  某市人大常务会法工委与市司法局及主管部门沟通,认定办法上述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2020年12月,市政府废止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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