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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关于对单位违法行为降低行政处罚数额的规定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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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设区的市政府规章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与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单位和公民个人均设定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没有区分单位和个人,与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同类行为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相抵触,对单位的违法行为降低了行政处罚数额。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司法局研究沟通,并向其发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认定办法上述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2021年3月,市政府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办法作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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