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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市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审验建设工程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经营主体范围的规定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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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设区的市政府规章某市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与消防法相关规定不一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古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物装修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古城区内经营者每日早、中、晚应当分别对经营性场所进行全面自查,做好巡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我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办法对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验的建设工程范围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的经营主体范围作了扩大,且不论是否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无差别要求古城区内经营者每日对经营性场所进行全面自查、做好巡查记录,涉嫌违法增加公民、组织的义务,存在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情形。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某市司法局进行沟通,并向其发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认定办法上述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某市司法局承诺修改,已提请某市政府将修订办法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并已启动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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