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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研究成果】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启示

时间:2021-04-18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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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启示

  
陈其明
  
  摘 要: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学习借鉴苏联苏维埃运动经验,在中央苏区时期领导创建的一种新的苏维埃政权组织形式,为以后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政权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本文立足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初尝试这一特殊历史背景,通过梳理这一时期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过程、丰富实践与历史经验,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借鉴与启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 100 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源头可追溯到中国共产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中央苏区创立的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考察梳理和研究探析此段史实,对于新时代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进一步传承红色基因、坚定“四个自信”,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和现实启示。

 

  一、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

 

  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俄国无产阶级在革命中创立的一种新的政权组织形式。建党初期,作为“国际共产党之中国支部”的中国共产党,为了在中国建立苏维埃,经过领导工农群众进行艰辛的探索,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苏维埃建设之路。

 

  (一)苏维埃是苏俄革命中首创的一种全新政权制度

 

  “苏维埃”,俄文 cobet(soviet)的汉语音译,意为会议或代表会议。工农兵苏维埃,即工农兵代表会议。它是革命导师列宁领导的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在 1905 年创立的一种革命形式。1917 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府即成为俄国自上而下的工农民主政权,成为俄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苏联最高苏维埃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924 年 1 月,苏联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颁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履行批准包括各加盟共和国预算在内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统一国家预算等职责。其组织架构是,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辖人民委员会、最高法院等,其中人民委员会之下设立十个人民委员部,即外交、陆海军务、对外贸易、交通、邮电、国民经济、粮食、劳动、财政、工农检查等。此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苏联苏维埃代表制度也随之日趋完善和定型。

 

  (二)中国苏维埃运动对苏俄革命道路的创新与发展

 

  中国需要苏维埃,老一辈共产党人为之进行了不懈探索与奋争。我国最早介绍俄国苏维埃政权制度的是党的创始人之一李大钊,他在 1918 年 11 月发表的《布尔什维克主义的胜利》一文中指出,布尔什维克所建立的政权的基本制度是“劳工联合的会议”,这一机关职能极广,“什么事都归他们决定”。

 

  他当时虽然没有提到“苏维埃”一词,但已认识到这一制度的本质。最早使用“苏维埃”一词的是蔡和森,他指出:苏维埃是“无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组织”,“就是把中产阶级那架机器(国会政府)打破,而建设无产阶级那架机器——苏维埃”。

 

  1921 年 7 月,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了光明和希望。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明确提出“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承认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行“苏维埃”制度标明在自己光辉的旗帜上,并自觉把它作为自己的行动纲领。1922年 7 月召开的中共二大,又明确表达了要建立苏维埃政权的意图,号召工人阶级“预备与贫农联合组织苏维埃”。但由于第一次国共合作,这个进程被延缓。直到大革命失败后,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于 1927 年 9 月 19 日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明确宣布:“彻底的民权革命——扫除封建制度的土地革命,已经不用国民党做自己的旗帜”,“现在的任务不仅宣传苏维埃的思想,并且在革命斗争新的高潮中应成立苏维埃”。从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苏维埃运动开始在中国大地兴起。

 

  中国苏维埃政权的最早尝试,是彭湃于 1927 年 11 月在广东海陆丰地区领导武装起义后,建立的海丰、陆丰县苏维埃政府,这是中国第一个县级农村苏维埃政权,成为当时全国苏维埃运动的楷模。同年 12 月,张太雷、叶挺、叶剑英等在广州发动武装起义后,建立了广州苏维埃政府,这是最早的城市苏维埃政权,但它仅存在三天即告失败;海陆丰根据地也在 1928 年 6 月间失守,苏维埃政府被打散。血淋淋的教训也充分表明,在敌我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中国象苏俄那样实行城市包围农村、走城市苏维埃之路是走不通的。

 

  为此,全党同志进行了反思,开始觉醒到武装斗争的重要,并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抗争。1927 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一”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的第一枪。9 月,毛泽东等人领导湘赣边界人民举行了秋收暴动, 开辟和创建了全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开始迈出了一条由农村包围城市、最后武装夺取全国政权的正确道路的第一步。

 

  为打破湘赣两省国民党军对井冈山的第三次“会剿”,1929 年 1 月,毛泽东、朱德等人率领红四军主力离开井冈山,向赣南方向发展,开辟了赣南、闽西革命根据地,并于 1930 年 8 月组建了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至 1931年 9 月,红军第三次反“围剿”胜利后,赣南、闽西两块根据地逐渐连成一片,形成了占据瑞金等 15 座县城、地跨 28 个县境、约有 5 万平方公里面积和拥有 250 万人口的中央革命根据地,成为了全国面积最大、最有代表性和最具影响力的革命根据地,亦称“中央苏区”。与此同时,全国建立了十多块根据地,分布于江西、湖南、福建等十多个省 300 多个县的广大地区,所辖人口达 1000 余万,在这些地方组建工农红军十余万人,并先后建立了乡、区、县苏维埃政权,受到了广大工农群众的热烈拥护。轰轰热烈的中国苏维埃运动,这是对苏俄革命道路的创新与发展。

 

  (三)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国苏维埃运动的最重要成果

 

  从 1931 年 11 月至 1934 年 10 月的三年时间,中国共产党先后在瑞金举行了两次全国性的苏维埃代表会议,宣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 63 人组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开创了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新局,成为中国苏维埃运动的最重要成果。

 

  1931 年 11 月 7 日,是俄国十月革命胜利 14 周年纪念日。为纪念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的盛大节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一苏大”)在江西瑞金叶坪村隆重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共 610 人,分别来自中央苏区和全国其他苏区,以及红军部队的代表和全国总工会、全国海员总工会等白区代表,越南、朝鲜来宾也应邀出席大会。会议于 20 日闭幕。会议期间,毛泽东代表中共苏区中央局向大会作了《政治问题报告》,回顾总结了中央苏区过去的工作,认为目前中国的政治形势是有利于苏维埃运动发展的,在这种形势下,“必须建立巩固的革命根据地,必须巩固和扩大红军,必须使苏维埃政权真正变成工农群众的政权”。大会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宪法原则要点,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宪法大纲》),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劳动法》和《经济政策》等法令。大会选出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 63 人组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27 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人民委员会主席,“毛主席”之称始于此时;项英和张国焘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和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参照苏联苏维埃政府的组织建制,会议同时还选举产生了人民委员会属下的“九部一局”各部部(局)长(时称人民委员)。至此,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正式诞生,即日开始工作。

 

  1934 年 1 月 21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瑞金沙洲坝隆重开幕,693 名正式代表和 83 名候补代表,以及 1500 余名旁听代表,还有高丽、安南、爪畦等地来宾参加了会议。大会预定会期 17 天,2月 7 日闭幕,主要议程有 6 项,包括:毛泽东作《中央执行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朱德作《红军建设决议报告》;林伯渠作《经济建设决议报告》;吴亮平作《苏维埃建设决议报告》;通过宪法及各种法令;选举新的中央执行委员会。29 日下午,因“得紧急敌情消息”,即蒋介石正在积极准备向中央苏区发动新的大举进攻,大会主席团临时决定缩短会期,会议提前至 2 月 1 日闭幕。在闭幕大会上,选举了由委员 175 人、候补委员36 人组成的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言》。2 月 3 日,举行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选举产生了苏维埃中央政府
  领导班子,其中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项英和张国焘为副主席;张闻天为人民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不再担任这一职务,并选举了苏维埃中央政府各部委主要负责人。同时,还选举了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央审计委员会和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主任)。

 

  1934 年 10 月,由于“左”倾错误指挥,第五次反“围剿”失败,中央苏区和其他苏区相继丧失,主力红军被迫实行战略大转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及临时中央政府随军北迁,轰轰烈烈的苏维埃运动暂停活动。1935 年 10月后,主力红军到达陕北,陕甘宁苏区成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新的中心区域。至此,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建设,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由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走上了向参议会制度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转变的探索新征程。

 

  二、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经验

 

  中央苏区时期两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红色政权建设史的辉煌成果。尤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诞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宪法大纲》的实施,初步勾勒出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内涵及特点,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开创性的尝试,为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确立了“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共和国国体

 

  《宪法大纲》,是中华苏维埃区域内党和苏维埃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确立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第十条还规定,“绝对禁止”“反革命的一切宣传和活动”及“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这就非常明确地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只对人民实行民主,而对反动阶级和反革命分子则必须实行专政。

 

  关于苏维埃红色政权的性质,在“一苏大”开幕当天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对外宣言》中,就十分明确地回答了这一问题。该宣言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是“中国工农兵以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政权,是代替帝国主义与中国地主资产阶级的国民党的统治,并且继续号召与组织全中国劳苦民众起来推翻这一统治的政权”,是“苏联最好的朋友与同盟者”。

 

  (二)规定了“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苏维埃共和国政体

 

  《宪法大纲》还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创立了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所谓“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议行合一”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宪法大纲》第三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第四条还规定,苏维埃共和国公民,有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根据以上原则,中央执行委员会分别制订和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级苏维埃政府的组成和职权等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简称《中央组织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为各级苏维埃政权的组织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建立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体系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诞生,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中国第一个国家形态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红色政权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这是中国共产党学习苏联苏维埃政权建设经验的伟大实践,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大众建立新的政权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初尝试。在中共中央局的领导下,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实现了对全国苏维埃运动的统一领导,使地方苏维埃政府有了共同遵循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作为一种全新的政权组织形式,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创建了一整套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治理结构,初步探索了国家形态的苏维埃红色政权运行规则。重点构建和完善了“三大体系”:

 

  第一,初步构建和完善了国家治理的苏维埃政权组织体系。

 

  从政权组织形式的实践看,中央苏区时期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在运行规则和操作层面,主要是建立健全了四方面组织架构——

 

  一是建立健全了权力机关。“二苏大”通过的《中央组织法》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每两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苏维埃代表,中央直属市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选举出来的代表而组成”。同时还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期间的全国最高政权机关”。《地方组织法》也规定,“省县区市乡各级苏维埃政权机关,为苏维埃政权的地方组织,称地方苏维埃”;“全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为全省最高政权机关”,“由全省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省执行委员会,为省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全省最高政权机关”;县、区、市、乡各级苏维埃建制与省苏维埃建制大致相似。

 

  二是建立健全了行政机关。《中央组织法》规定,“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指挥全国政务的责任”。“一苏大”时,人民委员会设有“九部一局”,即外交、军事、劳动、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察等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二苏大”后,根据战时需要和形势变化,人民委员会改设“十一部一局”,即在原“九部一局”的基础上,增设了粮食人民委员部和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将原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将原临时最高法庭改为最高法院;同时,没有完全照搬苏联组织架构与模式,“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履行“审核国家的岁入与岁出”、“监督国家预算之执行”等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之”。另外,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县、市、区等地方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之下,相应设立了相关部门。

 

  三是建立健全了司法机关。根据《中央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立了司法机构,中央设立最高法院,省、县(市)、区三级苏维埃设立裁判部。其中,“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最高法院”,也就是说,最高法院隶属于中央执行委员会,并受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国家审判程序上的最后判决机关,经其判决的案件为终审判决。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裁判部实行垂直领导,下级裁判部则直接受上级裁判部领导,同时受同级苏维埃执委会指导,行使司法权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四是建立健全了军事机关。“一苏大”之前,全国各红色区域的军事斗争,由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一苏大”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革命军事委员会(简称“中革军委”),成为全国各苏区统一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与此同时,按照《中央组织法》规定,“人民委员会之下设革命军事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中革军委代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辖各省苏区设有军区,各军区下设若干军分区。

 

  综上所述,从制度设计的本意看,以上各机关与苏维埃代表大会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或者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即: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是最高的政权机关,集立法、监督和行政权于一身,在国家治理结构中起主导作用。从“一苏大”和“二苏大”的实践来看,苏维埃代表大会主要是通过人事任免、预决算审核、法律法令批准审核及审计、工农检察监督等方式,对苏维埃政府行使行政权实施全面监督;在行政机关方面,除乡苏维埃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向选民报告工作外,其他各级行政机关领导成员均由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向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司法机关隶属于苏维埃代表大会,受权力机关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代表人民的意愿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人民委员会之下”所设立的“革命军事委员会”隶属于人民委员会,由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权力机关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

 

  第二,初步构建和完善了国家治理的苏维埃政权法律体系。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政权机关,集立法、监督和行政权于一身。“一苏大”前后,党和苏维埃政府学习借鉴苏联的做法和经验,结合中国革命斗争的实际情况,广泛开展法制建设,颁布了 130 余部法律、法令、条例和训令,构建了一定规模和较为系统的苏维埃法律体系,是苏维埃政权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作为立法机关,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主要从以下七方面立法:

 

  一是根本大法立法。“一苏大”通过了《宪法大纲》,“二苏大”时对该大纲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并重新颁布。《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政体、根本任务、基本制度、组织机构、工农劳苦大众的权利与义务、对外政策等,是苏维埃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国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强的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总纲领,是保障工农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二是政权组织立法。“一苏大”之前,中国工农兵会议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各级准备委员会组织大纲》,提出了制定苏维埃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等。“二苏大”之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先后制定颁布了多部政权组织法,主要有:《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地方组织法》《中央组织法》等。与此同时,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所属各部、委等机构按照中央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分别制订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人民委员会等名义颁布了一些组织纲要。这些纲要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苏维埃机构设置、职权范围、工作规范及人员配备等,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是选举立法。为了指导苏维埃选举运动开展,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央执行委员会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多部与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八号——关于变更和补充居民与苏维埃代表的比例标准》《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训令,规范了工农群众选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了苏维埃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四是行政立法。苏维埃行政立法范围较广,包括行政管理、民政管理、文教卫生管理和红军建设等各方面,是调整苏维埃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立法。中央苏区时期,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或所属机构制订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法令,如中央执行委员会制订颁布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扩大红军问题的训令》《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二号命令——关于战争紧急动员》;人民委员会制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等。

 

  五是经济立法。为了发展苏区经济,保障红军供给,改善工农生活,苏维埃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农业、工业、商业、金融、财政、税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等。

 

  六是刑事立法。为了镇压危害工农民主政权及破坏土地革命的一切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制订颁布了一系列刑事法令,主要有《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一号训令——关于镇压内部反革命问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与此同时,为保障刑事法令贯彻实施,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如《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

 

  七是民事立法。为规范工农群众从事民事活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借贷暂行条例的决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

 

  第三,初步构建和完善了国家治理的苏维埃政权监督体系。

 

  为打击违背或背离苏维埃代表大会意志的行为,保障苏维埃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各种方式,建立健全了苏维埃监督体系,来实施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的有效监督。

 

  一是法制监督。全国苏维埃代表大全及执行委员会在立法的同时,善于用严格的法令、严明的纪律,来规范苏维埃领导干部和广大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如为惩治苏维埃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贪污浪费等腐败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于 1933 牟 12 月 15 日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该训令除标点符号外,全文含标题仅有 323 个字,是史上篇幅最短、措施最严厉的反贪污浪费法令。其中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 500 元以上者,处于死刑”,贪污公款在 500 元以下者,视不同情况处于 5 年以下监禁或强迫劳动;“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这一法令的颁布,为司法机关对贪污腐败犯罪的审判量刑制定了法律依据,使惩治贪污浪费行为有法可依。

 

  二是政权机关监督。苏维埃代表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权威之监督。根据中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工作议事和监督机关,主要通过人事任免、法律法令批准审核以及对各级苏维埃政权机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权的运作实施全面监督。如中央执行委员会于 1932 年 3 月组织人员检查瑞金县工作后,形成了《中央执行委员会检查瑞金工作后的决议》,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存在的包括对土地法执行“不彻底、不坚决”等严重错误,并根据检查结果对瑞金作出了要“建立坚强而有工作能力的苏维埃”等十四方面指示。

 

  三是工农检察监督。按照中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从中央到地方苏维埃政府都设立了工农检察机关,专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苏维埃政策、法规、条例、训令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纠正了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正确的做法。与此同时,各级工农检察机关设立控告局,接受和处理工农群众对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揭发与控告,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如 1934 年 3 月,中央工农检察部开展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执法检查,两个多月以来,仅中央一级单位共检举 40 多人,其中“经过群众提议,贪污分子送法庭制裁的 29 人,开除工作的 3 人,包庇贪污与官僚主义者送法庭的 1 人(总务厅长),建议行政机关撤职改调工作的 7 人,给严重警告的 2 人、警告的 4 人”。

 

  四是审计监督。为了堵塞财税漏洞,防止贪污浪费发生,临时中央政府设立审计机构,专门对各级政府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一苏大”前,临时中央政府在中央财政部内设立了审计处,负责国家总预决算等;1933 年 9 月,人民委员会 49 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独立于财政部门,专司审计职能,隶属于人民委员会;“二苏大”后,根据中央《组织法》规定,中央审计委员会再次升格改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领导,成为与人民委员会、临时最高法庭平行并列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三大权力机关之一。中央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对中央政府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和各级苏维埃政府,以及节省运动和反贪污浪费斗争情况,进行了审计监督检查,及时形成书面审计总结报告,并在《红色中华》等主流媒体上刊登,接受社会公众的公开监督。中央苏区查处的许多贪腐案件,都是中央审计委员会通过审计有关财务账目发现和揭露出来的。

 

  五是群众监督。这是中央苏区工农群众享有民主权利的重要标志。苏维埃政府根据宪法大纲的规定,创造各种条件倡导苏维埃公民对苏区党政工作人员实行民主监督。如对不称职的代表,选民们有权将他们撤换、召回;为了让工农群众充分行使监督权利,苏维埃政府在工农检察部设立控告局,建立工农通讯员队伍,经常组织突击队和轻骑队进行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对苏维埃公职人员进行直接监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此外,中央苏区在红色政权的监督体系中,还有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诸方面。实践证明,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的各种监督是有力和卓有成效的。这一历史经验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三、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央革命根据地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历史,已经成为我们党的历史和近代中国革命斗争历史非常重要的一页,是一部丰富生动的教科书,广大干部和党员应该不断从中得到教益,受到启迪,获得力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央苏区时期的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有深刻启迪和现实意义。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央苏区时期,作为人民代表制度的设计者和创立者,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实践中,确立了党对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领导原则和具体制度,并将这一思想、原则和制度贯穿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实践雄辩证明,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从 1931 年《宪法大纲》到 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大地的每次历史嬗变与跨越,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要求,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大优势。进入新时代,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中央苏区时期,体现人民至上理念的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要义。在红色苏维埃运动基础上形成的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对苏联苏维埃革命的创新与发展,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作为广大劳苦大众的热切企盼,人民当家作主始终贯穿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的方方面面,始终坚持把维护党和苏维埃政府利益与维护工农大众根本利益高度统一起来,并把其作为党和苏维埃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如毛泽东在“二苏大”报告中所说,“要得到群众的拥护吗?……就得关心群众的痛痒,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盐的问题,米的问题,房子的问题,衣的问题,生小孩子的问题,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进入新时代,必须坚持人民至上思想,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盼人民所盼,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中央苏区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为巩固苏维埃国家政权,保护广大工农群众利益,先后制定颁布了 130 余部法律法规,涉及政权组织、选举、经济、社会、刑事、民事等诸方面,初步构建了初具规模的苏维埃红色政权法律体系。特别是作为苏维埃“根本大法”的《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的法律文献,在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史和法制建设史上具有独特地位,是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最重大成果之一。苏维埃法制工作的推进,有力地保障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正确实施,在支援革命战争、加强苏维埃建设、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等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必须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正确有效监督。中央苏区时期,苏维埃政权创造性地建立了一整套监督制度,通过党的监督、政府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对苏维埃红色政权进行有力监督,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成为中国历史上“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监督(即“一府一委两院”),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要求,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顶层设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进入新时代,必须进一步健全“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刚性与针对性,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制度自信。中央苏区时期,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学习借鉴苏联苏维埃运动的同时,善于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结合,开创性地走出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新路。其中,领导广大工农大众建立的全新的政权组织形式——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广大工农劳苦大众从此翻身当家做了主人。这种制度,既为全国劳苦大众树立了一面光辉的旗帜,也为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对此,毛泽东十分自豪,盛赞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实现了世界上最完满的民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最优胜的政治制度”。经过浴血奋战和艰辛探索,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找到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找到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进入新时代,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人大智慧和力量。

 

  (作者系河源市人大制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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